第七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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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9题)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概述 (一)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 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二)领海的范围 1、领海的宽度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法 (3)混合基线法
(2)直线基线法
3、领海的外部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 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 (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 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 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 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 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 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的自 由。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 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 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三)内海峡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 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 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 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进行管辖
第七章
第一节
海洋法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海洋从事航 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共有之物 中 世 纪:瓜分海洋 近 代:公海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三、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形成了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有160多个缔约 方。
三、毗连区 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国家为了对海关、财政、 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毗连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内
领 毗
`
连
海 海
12海 里
专 属 经 济 区
区
200海里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述 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 屿之间的狭窄水道。从这一水道的法律地位而言, 海峡可以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全世界有几千个海峡,在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情况 下,世界上有116个海峡为领海海峡,这种海峡的宽 度不足24海里,完全处于沿海国的领海之内,其水 域为沿岸一国或数国所拥有,其中有30多个海峡经 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 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
第六节
一、专属经济区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 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 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水体、海床及其底 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 领海,也不同于公海。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力
(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 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仅 仅限于船舶(适用商船,军舰?),不包括飞机。 2、无害通过的理解 (1)通过 (2)无害
(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不得在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 行有关罪行的调查活动。 2、民事管辖权: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本身在沿 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 担了义务或者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 何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人的行为。 3、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豁免
第二节
内海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地位 (一)概念: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二)法律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内
海
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
(一)港口 (开放与不开放) 注意港口国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二)海湾(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海洋) 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 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24海 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内水的海 湾。
第五节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
(一)概念: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二)法律地位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具有主权。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源自文库
积 1:
1~ 9:
1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一)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二)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岛国 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航道内的通过权,即群 岛海道通过权。 按照海洋法的规定,通过海道和空中航 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的时候不得偏离这种 划定线25海里以外。实际上,海道和空中航 道就是一条宽50海里的海上和空中的通道。
二、海峡通行制度
(一)特殊公约制度 (如蒙特勒公约)
(二)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的 海峡等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大多数用于国际航行的 重要海峡都属于这种),适用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制:所有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 地过境通行的权利。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概述 (一)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 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二)领海的范围 1、领海的宽度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法 (3)混合基线法
(2)直线基线法
3、领海的外部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 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 (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 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 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 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 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 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的自 由。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 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 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三)内海峡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 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 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 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进行管辖
第七章
第一节
海洋法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海洋从事航 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共有之物 中 世 纪:瓜分海洋 近 代:公海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三、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形成了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有160多个缔约 方。
三、毗连区 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国家为了对海关、财政、 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毗连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内
领 毗
`
连
海 海
12海 里
专 属 经 济 区
区
200海里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述 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 屿之间的狭窄水道。从这一水道的法律地位而言, 海峡可以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全世界有几千个海峡,在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情况 下,世界上有116个海峡为领海海峡,这种海峡的宽 度不足24海里,完全处于沿海国的领海之内,其水 域为沿岸一国或数国所拥有,其中有30多个海峡经 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 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
第六节
一、专属经济区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 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 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水体、海床及其底 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 领海,也不同于公海。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力
(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 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仅 仅限于船舶(适用商船,军舰?),不包括飞机。 2、无害通过的理解 (1)通过 (2)无害
(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不得在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 行有关罪行的调查活动。 2、民事管辖权: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本身在沿 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 担了义务或者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 何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人的行为。 3、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豁免
第二节
内海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地位 (一)概念: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二)法律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内
海
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
(一)港口 (开放与不开放) 注意港口国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二)海湾(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海洋) 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 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24海 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内水的海 湾。
第五节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
(一)概念: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二)法律地位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具有主权。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源自文库
积 1:
1~ 9:
1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一)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二)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岛国 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航道内的通过权,即群 岛海道通过权。 按照海洋法的规定,通过海道和空中航 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的时候不得偏离这种 划定线25海里以外。实际上,海道和空中航 道就是一条宽50海里的海上和空中的通道。
二、海峡通行制度
(一)特殊公约制度 (如蒙特勒公约)
(二)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的 海峡等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大多数用于国际航行的 重要海峡都属于这种),适用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制:所有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 地过境通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