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篇一: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首页

本院新闻

机构设置

大法官

历史沿革

对外交流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典型案例

视频在线

工作报告

信息反馈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总类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组织法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

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

利息,应当收缴,司法行政文件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

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996年9月23日

法律法规查

询:

Copyright 2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复〔1996〕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

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

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

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裁决问题的解答

(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篇三: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

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60923

【实施日期】 19960923

【章名】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篇四: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

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

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