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源函[201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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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
水资源函﹝201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

为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我部自2006年以来先后核准了两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目标和要求。

近期,我部组织完成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三批的核准和第一批、第二批的复核调整工作,现将经核准和复核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至第三批,见附表)予以公布。

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附表: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至第三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表1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
附表2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二批)
附表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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