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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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正文第一篇: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大兴区域内从事加工贸易企业
办理条件: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正本;4.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5. 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兴区商务局贸发科到相关企业实地验厂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签署审核人员同意意见,并加盖大兴区商务局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和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办理时限: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核准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在大兴区商务局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大兴区商务局贸易发展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华路三段15号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26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联系电话:81296067 81296068 81296076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
监督电话:81296089
第二篇: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一:加工贸易经营状况
说明: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日期格式:
20XX-01-01),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实际投资总额、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此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篇: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三)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填写)(单位: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
录入人员姓名:录入日期:
填表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如无特别说明,金额最小单位为“万美元“ 和“万元“;
3、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4、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四篇: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程序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程序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核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加工能力证明)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区域内的企业
需提交材料:
(1)提交办理加工能力证明的请示;
(2)网上填写并提交加工能力证明表(网址:http://jmdc/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