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气液体灌装机行业标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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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x99
备案号:16756-2006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口巳行业标准
QB/T 2747一2005
代替QB/'T 3684-1999
不含气液体负压灌装机
Gas-free liquid negative-pressure bottle filling
2005-09-23发布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B/T 2747-2005
月q 舌
本标准是对QB/T 3684-1999《不含气液体灌装机》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 368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名称作了修改,明确为不含气液体负压灌装机;
—对引用文件作了调整,采用了最新版本,并增加了有关引用文件。
按GB/T 1.1-2000的规定区
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工作条件和接触食品液体的橡胶制品要求;
—对瓶损率指标由不大于0.2%提高到不大于0.05 % ;
—对灌装液位差指标由不大于lom 提高到不大于8m ,灌装合格率由不小于95%提高到不小于
98 % ;
—对产品的灌装液体耗能指标作了调整,由于产品适用范围中增加了高糖度浓缩饮料品种,灌装
液体耗能指标由不大于1.4kW.h/t提高到不大于2.2kW.h/t;
—对产品的有效率指标由不小于95%提高到大于98%;
—对产品的首次大修期指标由不少于5000h延长到大于10000h,并增加了产品的使用期指标;
—增加了产品的出口包装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酒饮料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安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继、赵念宝。
本标准于 1990年2月首次发布为ZBY9 9031-1990,1 999年转化为QB/T3 684-1999,
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3 684-1999
装机》。
本次为第一次
《不含气液体灌
QB/T 2747一2005
不含气液体负压灌装机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含气液体负压灌装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和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和
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负压灌装各种不含气的玻璃瓶装酒类饮料、糖浆饮料、奶类饮料、果汁饮料、高糖度
浓缩饮料、酱油和醋等食品调料、农药乳剂等液体的单体负压灌装机(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T 1 184-1996 形状与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 /T 1 8 04-2000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 54 4 啤酒瓶
GB 4 8 06 .1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 5 2 26 .1-2002 机械安全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T 6 3 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r 7 311-2003 包装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GB 9 9 69 .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 3 04 1一1991 包装容器菱镁硅箱
GB /T 1 3306 标牌
GB /T 1 3 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T 1 4 253一199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GB 1 6 79 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BB /T 0 018-2000 包装容器葡萄酒瓶
JB/ T7 23 2-1994 包装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JB/ T8 35 6.1一1996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QB /T 1 5 88.4-1993 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B /T 3 5 62 500毫升冠形瓶口白酒瓶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型式
产品按运行形式分为回转式和直线式。
3.2 产品系列
产品灌装头数优先选用:6,8 ,1 2,1 6,2 0,2 4,3 0,3 2,3 6,4 0,5 00
3,3 产品型号
QB/T 2747一2005
3.3.1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按('iB /T7 311-2003的规定,由主型号和辅助型号两部分组成,主型号以
汉语拼音字母表不,辅助型号以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和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3.2 主型号以包装机械的分类名称代号和主要功能或结构型式代号表示,根据需要可以增加选加项
日代号。
3.3 .3 辅助型号中的上要参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3.4 派生产品代号以罗马数字工,且,II, .0⋯表示,非派生产品小予标注
3.3. 5 改进设i日回书号依次用汉语拼音字母A,B ,C ,⋯⋯表示,首次设计的产品不予标注。
3.3.6 示例:
经过第 _次改进设计,灌装头数为20个的瓶装不含气液体负压灌装机的产品型号为:
主刑号辅助型号
G F P 20 B
改进设计顺序号(第二次改进设计)
派生型代号,非派生型不标注
主要参数,以灌装头数表示
选加项日代号:瓶(直线式为Z)的汉语拼音字首
结构型式代号:负压的汉语拼音字首
包装机械分类名称代号:灌装机械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产屏.所用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后方口]一使用
4.1.3 产品的铸件、锻件、焊接件、切削加工件、装配、外观等质量应符合GB/T 14253一1993的规定,
涂漆质量应符合QB/T 1588.4一1993的规定
4.1.4 凡与液体接触的容器、竹道、零件等,应根据液体的特点选用耐腐蚀材料,灌装食品液体的应
符合GB 16798的规定,其橡胶制品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
4.1.5 机械加工件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采用GB/T 1804-2000中公差等级m,
非机械加工件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采用GB/T 1804-2000中公差等级c
4.1.6 机械加工件形位公差的未注公差值应采用GB/T 1184-1996中公差等级K
4.1.7 产品在工作时,其真空度应显示清晰,且便于观察和调整。
4.1.8 产品应能变频调速。
4.1.9 产品应有安全防护和过载保护装置。
4.1.10 户品的电气部分应符合GB 5226.1-2002中第4章至第18章的有关规定。
4.2 工作条件
4.2.1 使Hi的包装容器应符合QB/T3 562,G B4 544f llB B/T0 018-2000的规定,或使用能适合产品
运行要求,具有相应质量标准的其他包装容器,般选用500mL普通圆柱玻璃瓶
4.2.2 产品的供液压力应小大于0.1MPao
4.2.3 巾源:380- (I士10 % )V, 50x (1士2%)Hz.
QB/T 2747一2005
4.3 装配精度
4.3.1 产品在正常工作时,灌装头(阀)在非灌装位置不应有滴漏现象。
4.3.2 各管路应畅通,且不应有渗漏现象。
4.3.3 产.异.应运转平稳、可靠、无异声;光和声响的各种信号指示及故障信号显示应正常可靠;各种
安全保护及连锁功能装置应安全可靠。
4,3.4 产品正常空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dB (A)。
4.3.5 轴承温度和温升应符合GB/T 14253一1993中4.3.3的规定。
4.4 使用性能
4.4.1 产品应达到额定生产能力。
4.4.2 产品在正常工作时,瓶损率应不大于0.05%.
4.4.3 产品在正常L作时,灌装容量应不少于公称容量,灌装液位差应不大于8mm o
4.4.4 灌装合格率应不小于98 % 。
4.4.5 产.洁的灌装液体耗能应不大于2.2kW-h/to
45 产品可靠性
4.5.1 产品的有效率应大于98%a
4.5.2 产品首次大修期应大于10000h.
4.5.3 产品的仲用期应丈干30000h
试验和测试方法
51 电气部分性能试验
空运转试验前,电气部分的性能试验按GB5 226.1-2002中第19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4.1.10的
要求。
5.2 空运转试验
5.2.1 基本要求
空运转试验应按GB/T 14253一1993中7.3.1的规定进行,应符合4.3.3的要求。
5.2.2 噪声的测定
产品空运转噪声的测试和使用的测量仪器按JB/T7 232-1994的规定,按产品的几何尺寸大小确定
半球测量表面或矩形六面体测量表面,其平均声压级应符合4.3.4的规定。
5.2.3 轴承温度和温升的测定
产品在额定生产能力转速下,连续空运转不少于2h,使用准确度为士1℃的接触式表面温度计测量
轴承位置的表面温度,自制的变速箱应符合4.3.5的规定,外购的变速箱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使用说明
书的要求。
5.3 性能检验
5.3.1 基本要求
产品的性能检验应在空运转试验合格后,在额定生产能力的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出厂试验介质允
许用自来水代替,但用户安装后,应用实际灌装物作介质重新试验。
5.3一2 灌装试验的测试条件
a) 在产品经调试正常运转稳定后;
b) 灌装时的真空度应相对稳定;
c) 连续灌装两倍灌装机头数的玻璃瓶以后。
5.3.3 生产能力的测定
产品运转fF常后,在产品出瓶后的输瓶带上统计灌装成品数量,测定时间为0.5h,按公式(1)计
算生产能力,应符合4.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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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价
式中:
M—生产能力,单位为瓶每小时(瓶'h);
C- 灌装成品数量,单位为瓶。
5.3_4 瓶损率测定
记录 0 .5h 内输入产品的总瓶数和出现的瓶损数量(因灌装容器质量不合格而损坏的除外),按公式
(2)计算瓶损率,应符合4.4.2的规定。
100 ··················,·,···。
······················,一(2)
式中 :
K —瓶损率,%:
n—出现的瓶损数量,单位为瓶:
p- 输入总瓶数,单位为瓶。
5.3.5 灌装合格率的测定
产品在正常工作时。
随机连续抽取两倍灌装机头数的样品瓶,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瓶口至液面的距
离,并使用最小分度值5ML的量筒,测量其实际灌装容量,符合4.4.3要求的为灌装合格品。
按公式(3)
计算灌装合格率,应符合4.4.4的规定。
m
O = 一x 1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一 B
式中 :
Q—灌装合格率,%;
m —灌装合格品瓶数,单位为瓶:
B—样品瓶瓶数,单位为瓶。
53.6 耗能的测定
产品在额定生产能力状态下,用1级精度电度表连续测试0.5h,按公式(4)计算产品的灌装液体
耗能,应符合4.4.5的规定。
W= 10 6. q ··. ··· ···· ⋯⋯,. .··· ··· .... .... ..·· ·... .⋯⋯ (4 )
cv p
式中 :
W —产品的灌装液体耗能,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q- 0 .5h内耗用的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c- 0 .5h内连续输入产品的总瓶数,单位为瓶;
、—每瓶的公称容量,单位为毫升每瓶(n止/瓶);
P—灌装液体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nil)。
5.4 产品的有效率的测定
产品运行正常后,在额定生产能力状态下,测试比内因产品故障停机时间,进行三次,将三次测
试中的故障停机时间之和按公式(5)计算有效率,应符合4.5.1的规定。
“一3-3t.100 (5)
式中:
A—产品的有效率,%;
t 次侧试中的故障停机时间之和,单位为小时(h).
QB/T 2747一2005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产品的各零部件及整台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4 .3,4 .4.1, 4 .4.3的规定及
有关技术文件逐台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修整后复检,复检
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 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4.5.2和4.5.3外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并逐条进行检验。
6.3.2 型式检验按生产批量的20%抽样,但不少于1台,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型式检验
的项目全部合格即为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重新抽检,抽检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
不合格。
当4.1.10电气安全性能要求或4.3.4噪声的测定不合格时,即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不
允许重新抽检。
6.3.3 型式检验的有关项目可在用户厂进行。
6.3.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结构、材料、工艺有了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需要对产品质量全面考核评审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均应在规定的部位固定各种应有的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中产品铭牌的
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
b)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c) 产品型号及名称;
d) 额定生产能力;
e) 装机总容量、额定电流和电压;
f) 产品净重;
9) 外形尺寸;
h) 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7.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规则应符合GB9 969.1
的规定。
7.3 包装
7.3.1 内销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出口产品的包装应符合JB/T 8356.1-19% 的规定。
7.3.2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3B/T 191的规定。
7.3.3 内销产品包装可采用菱镁硅包装箱,菱镁硅箱应符合GB 13041-1991的规定。
7.3.4 每台产品的随机技术文件应放置在包装箱内,技术文件应包括:
QB/T 2747一2005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装箱清单。
7.4 运输
7.4.1 产品整体包装运输或分件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装载及运输的要求。
7.4.2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无严重震动、颠簸及冲击现象,应保证产品不受损坏。
7,5 贮存
7.5.1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地上,不应露天存放或堆置,不应与有侵蚀性物质和
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存放在一起。
7.5.2 产品每存放满12个月应开箱检查,必要时重新进行防锈、防霉处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