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现阶段学前教育多样化的需求,缓解农村人口较分散地区和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入园难”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特制订本规定。

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场地面积达不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办园规模在3个班级以下、收托幼儿在30-75人左右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应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设置。城市可设置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中居住、学前教育资源较为短缺的老城区和城乡结合区;农村可设置在人口居住分散、适龄幼儿人数较少的村屯。

(三)小规模幼儿园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幼儿园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四)本规定适用于现已开办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已审批注册但未达到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以及农村、镇区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

(五)本规定是全省城乡举办幼儿园的最低标准,不能达到本规定要

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本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其办园资格。

(六)本规定是对阶段性存在的小规模幼儿园进行过渡时期暂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

(一)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幼儿健康和安全隐患等因素。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场地。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可作为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

(三)利用平房开办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利用民用建筑开办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设置疏散通道,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定;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户外活动场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小规模幼儿园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四)小规模幼儿园用房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内光线充足,环境清洁。

(五)小规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可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提供包括沙坑、戏水池、种植区、幼儿跑道、活动器械场地等区域的户外活动场地,有一定的绿化面积。确保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9m2,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m2,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

(六)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2班型可参照3班型标准执行。

三、设施设备要求

(一)小规模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二)小规模幼儿园设施设备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三)小规模幼儿园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防卫设备;电器设备、房屋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室内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四、人员要求

(一)小规模幼儿园教职工应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质,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尊重幼儿。

(二)小规模幼儿园应配园长1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小规模幼儿园幼儿教师应具有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中幼师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能胜任幼儿园保教工作。每班应配1-2名幼儿教师。

(四)小规模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每班应配1名保育员。

(五)小规模幼儿园应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职业证书。每园应配1名专(兼)职卫生保健员。(六)小规模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每园应配1名专(兼)职会计,配1名专(兼)出纳。每40-50名幼儿应配1名炊事员,炊事员应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七)小规模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八)小规模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管理要求

(一)国家机构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应引导小规模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要有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5万元(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证明。如使用租赁房舍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三)小规模幼儿园应严格按年龄和人数编班,在园幼儿数超过30

人,应设置小班(3-4周岁)≤20人、中班(4-5周岁)≤25人、大班(5-6周岁)≤30人。可根据家长的不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收托形式,提供全日制、半日制和计时制服务。

(四)小规模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贯彻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即将颁布的《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五)小规模幼儿园应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园的消防、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规范幼儿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各类附表:

表1.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