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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合肥市泰普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租赁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B路与经G路交叉口,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轻钢结构。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使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符,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5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年租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自交房当日起计算);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每6个月”简称为一期);先付款后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将第一期租金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终了日前3日内付清下一期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2、乙方于支付第一期租金时一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租赁履约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确认无乙方责任后由甲方在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承租场地交还甲方,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拆除乙方自行设立的大型广告牌等构筑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或拆除的物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自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处于安全使用状态,但因乙方原因导致不安全使用的除外;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装修工作(如设立大型广告牌则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如有发生,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含厂区道路),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
第六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
3、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国有资产全部收回、属地变更等),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第六条第一项第2款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20日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转租、出借、转让、分租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逾期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续租约定
1、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条件。
2、租赁期满,在甲方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时,若乙方愿继续租赁该房屋,应于届满之日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同时要参与竞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获得承租权,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条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情形,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
2、
3、
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对方支付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租赁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乙方仍需支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且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乙方未在第四条第3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5、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6、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