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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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发展专பைடு நூலகம்资金管理与使
用说明
2020/11/26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
•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 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04年11月设立民营 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出台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 办[2004]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缓解我市民营及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 鉴于《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定过窄,为进 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 12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起草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专项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范围有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变化。具体说明如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
n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n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n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 n 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 n 五、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程序 n 六、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其他扶持产业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三)公开公正负责任原则——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设计上, 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操作规程》,对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资助 范围、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与审批程序以及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 关单位和个人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广大企业一目了然;同 时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公布于众。基本堵塞了个人或部门的自 由裁量权,也利于社会监督。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前提下的: •1、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2、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3、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相关中 介组织机构(如: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企业管理咨询等中介 机构)。
• (四)事后资助原则——摒弃传统的事前资助方式,采取事后资助 方式。一是有利于保证审核机关对企业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把握与判 断,减少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有利于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项目和做 项目上,只要做好了有利于企业发展、又属政府鼓励支持的项目,就不愁 得不到政府资金的资助,而不必花心思“编项目,拉关系”;三是真正把 投资决策权归属企业,不必为获得政府资金的资助,把项目报给政府部门 左批右审。
展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介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一)政策导向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实现政府的主张与意志。如在 对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上,一是强化了以“单笔担保额小于500 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实际发生总额”为风险补偿核算基数的条件,体现了针对中小 企业贷款额普通较小的特点,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多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主张; 二是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及同一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单笔贷款担保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申报年度内连续发生多笔的,按不超过两笔计算” 的条件,体现了惠及更广泛的中小企业面的原则。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 (五)重审计轻评审原则——强化了“少扰民、不扰民” 和“重干事”的理念,也是事后资助方式的必然结果;重审计, 不仅审计项目的投入,也审计项目的产出,确保了企业“真干 事、干好事”;轻评审,既摒弃了人为主观性,也减轻了企业 负担。 • (六)体系建设与企业兼顾原则――既体现了对为民营及 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扶持、技术进步、市场开拓和人 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扶持,也兼顾了对重点民营及 中小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
• (二)履行职能原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市政府为民营及中小企 业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工作部门,承担着市政府赋予的:(1)贯彻和制定发展民营 及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2)监测分析民营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态势, 提出调控目标与措施;(3)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4)推进 构建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扶持、技术进步、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 等社会化服务体系;(5)负责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6)受理和处 理民营及中小企业投诉工作等重要职能。因此,为利于中心工作开展,在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的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以专项资金为纽带,搭建工作平台与工作抓手的原 则,以利于中心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职责。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 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 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 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展会;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 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 应用平台实施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 •2. 企业加入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信息化建 设项目;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法 定管理部门。 •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深圳市贸易工业 局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独立承担和履行对专项资金 的管理职责。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用说明
2020/11/26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
•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 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04年11月设立民营 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出台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 办[2004]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缓解我市民营及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 鉴于《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定过窄,为进 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 12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起草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专项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范围有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变化。具体说明如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
n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n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n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 n 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 n 五、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程序 n 六、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其他扶持产业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三)公开公正负责任原则——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设计上, 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操作规程》,对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资助 范围、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与审批程序以及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 关单位和个人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广大企业一目了然;同 时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公布于众。基本堵塞了个人或部门的自 由裁量权,也利于社会监督。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前提下的: •1、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2、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3、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相关中 介组织机构(如: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企业管理咨询等中介 机构)。
• (四)事后资助原则——摒弃传统的事前资助方式,采取事后资助 方式。一是有利于保证审核机关对企业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把握与判 断,减少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有利于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项目和做 项目上,只要做好了有利于企业发展、又属政府鼓励支持的项目,就不愁 得不到政府资金的资助,而不必花心思“编项目,拉关系”;三是真正把 投资决策权归属企业,不必为获得政府资金的资助,把项目报给政府部门 左批右审。
展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介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一)政策导向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实现政府的主张与意志。如在 对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上,一是强化了以“单笔担保额小于500 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实际发生总额”为风险补偿核算基数的条件,体现了针对中小 企业贷款额普通较小的特点,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多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主张; 二是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及同一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单笔贷款担保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申报年度内连续发生多笔的,按不超过两笔计算” 的条件,体现了惠及更广泛的中小企业面的原则。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 (五)重审计轻评审原则——强化了“少扰民、不扰民” 和“重干事”的理念,也是事后资助方式的必然结果;重审计, 不仅审计项目的投入,也审计项目的产出,确保了企业“真干 事、干好事”;轻评审,既摒弃了人为主观性,也减轻了企业 负担。 • (六)体系建设与企业兼顾原则――既体现了对为民营及 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扶持、技术进步、市场开拓和人 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扶持,也兼顾了对重点民营及 中小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
• (二)履行职能原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市政府为民营及中小企 业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工作部门,承担着市政府赋予的:(1)贯彻和制定发展民营 及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2)监测分析民营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态势, 提出调控目标与措施;(3)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4)推进 构建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扶持、技术进步、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 等社会化服务体系;(5)负责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6)受理和处 理民营及中小企业投诉工作等重要职能。因此,为利于中心工作开展,在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的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以专项资金为纽带,搭建工作平台与工作抓手的原 则,以利于中心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职责。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 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 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 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展会;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 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 应用平台实施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 •2. 企业加入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信息化建 设项目;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法 定管理部门。 •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深圳市贸易工业 局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独立承担和履行对专项资金 的管理职责。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与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