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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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On the case of economic crime report
编订:JinTai College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小泰温馨提示: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
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调查报告是宣传唯物论和辩证法、坚
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有力武器,历来被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重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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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
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
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
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
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
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
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
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
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
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
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
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
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4}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
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伦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网络平台,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771亿余元,是犯罪金额8000万元的几百倍。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
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掌握涉众型经济
犯罪发展演化的途径之一。
(一)当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体现为五类
第一类是高收益理财类。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
新形势下,近年来为扩大内需,国家政策鼓励消费和投资,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机,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纪明荣诈骗案,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中央空调生意、经销家用电器需要资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3个月16%)为诱饵,采用借款
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500余万元。二是零风险式投资。如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受害人的830余万元。三是合作经
营式投资回报。如常卫东集资诈骗案,明知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投资能力不足,以合作经营药品代理销售并许诺年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725万余元。四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谷庆合同诈骗案,在互联网上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32人的轿车48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40人的435万
余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如钮庆生集资诈骗案,以在河北怀来经营葡萄园及建葡萄酒厂项目等为名,以承诺每日返息2.5%、5日结息作为回报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方式骗取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