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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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的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极限;
(2)基准氧含量(O2)为9%。

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而大气排放限值;
表2 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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