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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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2009年采暖期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庆政发(2008)27号
供热价格标准:
一、居民:本采暖期32元/平
二、非居民:公建38元/平商服48元/平;权属人自由车库、地下停车位38
庆城管发(2008)22号
一、测温的温度计分度值不大于0.2℃,并在10-23℃范围,误差正负0.3范围内。
首选玻璃水银温度计。
二、测温点: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4加减0.05米处,误差不大于0.05米。
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
三、测温没达到标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达到标准由用户承担。
四、昼夜平均温度不低于18℃.
五、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是为其自动放弃。
物价局、城市管理局文件
庆价联发(2007)10号
申请断暖用户要交30%热能损耗补偿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008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建筑节能技术城市总体规划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中所占比重
二、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停热72小时以上室内温度不低于18℃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三、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未能改正的
1.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对供热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25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38条第39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期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2011-01-30 22:03:35
3.3.3.1供热单位应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打扫、清洗、维修、养护,保证安全运行。
3.3.3.2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对供热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3.3.3.5接到报修电话后,故障抢修人员应30分钟之内到达故障现场。
特殊地区、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