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公司税收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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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背景

2. 生产经营环节的税收筹划现状

(1)采购方面

尽管比亚迪公司在整车制造、模具研发、车型开发等方面都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在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及其衍生业务开展过程中,始终存在大量的进口需求。比亚迪公司已部署了SRM系统,用于旗下各采购部以及各事业部、研究院开展线上采购工作。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招投标需经过供应商注册、预审评估、需求交流&沟通、询价&价格调查、现场审核、样品测试&认证、定点/选定&签订合同、供货等一系列标准流程。该公司已于2018年6月加入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采购过程公平化、公正化。这一过程在遵从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至于,也将各地区、各规模供应商的供应商置于同等竞争地位。供应商的不同规模对应了供应商纳税身份的不同,在进项税抵免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对于比亚迪公司因采购活动产生的税负将产生影响。

比亚迪公司采购活动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方面,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效下调比亚迪公司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效下调比亚迪公司因采购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的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汽车零部件并不在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范围内,因此比亚迪公司在采购环节涉及到的消费税较少。

比亚迪公司的采购活动分地区、分部门进行。经常开展采购活动的部门除了各地区采购部外,还包括ABU事业部、太阳能事业部、叉车事业部、电子事业群、商用车事业群、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规划及汽车新技术研究院等。这些部门的采购活动是相对独立的,每个部门均有自己的采购人员,各自开展采购项目。这种配置方式有利于多地区、多领域开展工作的便捷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乏一致性、规范性的问题。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同规模的供应商会对税收筹划产生不同影响。例如比亚迪公司在A、B两个地区的事业部均采购同款汽车零部件,但由于采购方式、评分条款设置的不同,A地区由C供应商中标,B地区由D供应商中标。其中C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对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

扣;而D供应商属于一般纳税人,能够对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虽然C供应商中标价低于D供应商,但由于存在税负差异,最终可能D供应商购买零部件所需成本会低于C供应商。

(2)生产方面

比亚迪公司主营业务方面的生产、整车组装涉及到的税种为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税率为1%,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为12%,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为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

近年来,比亚迪公司生产及研发过程中已构建起传统燃油、混合动力、纯电动车全擎全动力产品体系。其中乘用车燃油排气量以1.5升为主,最高不超过2.0升。可见在生产方面,该公司的消费税税率控制在5%以内,多数车型在3%以下,且整体上生产方面消费税税负有减小趋势。

(3)销售方面

比亚迪公司在主营业务方面的销售是以汽车零部件为主,相应的税种为增值税。而比亚迪公司的衍生业务,包括汽车配件加工修理修配、整车维修保障、客户订货的运输服务、大型零部件的仓储保管等,在营改增后也统一纳入增值税范围。根据国务院在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该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比亚迪公司在销售方面增值税额进一步下调。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现状

(1)减税政策

根据上节内容可知,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2019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这一政策的颁布实施,预计比亚迪公司将每年减税2亿元以上。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工信部联装〔2017〕29号),动力电池产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消费税;动力电池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

优惠政策。在这一政策免征动力电池消费税,2018年比亚迪公司享受免征消费税13.84亿元,加大了促进比亚迪公司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行业力度。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年,比亚迪公司(深圳地区)的研发费用超过20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75%计算,该公司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达到11.25亿元,同比上年增长86%。该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省下来的资金,继续投入科技研发,以获得更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形成良性循环。

(3)固定资产折旧

比亚迪公司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其中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10-70年(2015年为10-50年),残值率5%,年折旧率1.4%-9.5%(2015年为1.9%-9.5%);机器设备折旧年限5-10年,残值率5%,年折旧率9.5%-19%;运输工具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年折旧率19%;办公及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及5年以下,残值率5%,19%及19%以上。

比亚迪公司财务人员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多条生产线,财税人员在进行筹划时考虑了计提折旧,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额外增加,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额外缴纳不必要的税款。

四、比亚迪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活动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比亚迪公司推行线上采购方式,其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断加深,这一方面有效促进了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使供应商规模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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