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比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比较

【摘要】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带来的危害究竟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个人信息无处不在,而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了我们的重要权利。而我国民法中只有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之间的往往是交叉,但是它们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这种复杂的关联下,如何界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对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比较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概述

“个人信息”是“信息”的引申概念,由“个人”和“信息”两个词构成,是信息社会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的产物。在当今社会,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如个人自然状况、家庭状况、社会背景、财产状况、上网活动情况等都属于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目前世界上通常有两种定义方式:一种是“概括式定义”,如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2条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与已确认的或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另一种是“概括加列举式定义”,如中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中规定: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之数据。

(二)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那么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就应该是一种从属关系,换言之,个人信息权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实际上

有不少人将个人信息权称为信息隐私权,虽然这种提法因为不够准确本身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它或多或少能够折射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的亲密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具有消极、被动的特征。近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信息被收集、储存和利用,这使得隐私权的侵害可能性剧增。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是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此时,“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便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达、改动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有自由意志参与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不合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能够依照法律利用自身相关信息从事满足自身

活动的权利。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最狭义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音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存储于纸张、电子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

三、研究现状

就国外而言,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在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方面成就斐然,其较为成熟的立法即为明证。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相关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例如,理查德?C.托克音顿、阿丽塔?L.艾伦合著的《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合著的《隐私的权利》等。在德国,早在1977年就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在日本,1988年也制定了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保有的利用电脑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关系法》。为了应对个人信息安全这一课题,英国政府做了大量努力。早在1984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数据保护法》,并于1998年对该法案进行修订,此后,英国陆续通过了《调查权法案》、《通信管理条例》和《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

就国内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有关规定与进行学术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1995年,台湾地区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1996年,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理论界对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的研究也较多。例如,许文义著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论文更多,例如,许文义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当事人权利之探讨》(载《华冈法萃》第14期),李震山的《论个人资料之保护》和曾隆兴的《隐私权之公法

上保护及其界限》(同载台湾行政法学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陈起行的《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周慧莲的《资讯隐私保护争议之国际化》(载《月旦法学》第104期)。从这些著述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相当深入,不仅有基础理论的分析与论证,而且有具体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四、结语

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面有许多不足和空白,万众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因此现实中往往引用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对其加以保护,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我们不应将个人信息权理解为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法律上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则进行细化,既有利于清晰界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

[3]李晓辉著.信息权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4]曲直著.留给隐私多大空间[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