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的法理思考 ——以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裁定书[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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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的法理思考——以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裁定书[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切入点

案情概要: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家汽车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新能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本案中,福斯特新能源公司与通家汽车公司签订的《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第17.1款约定:“合同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福斯特新能源公司与通家汽车公司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家汽车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起诉要求福斯特新能源公司支付

因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未更换电池组的报关费、退还存在问题的电池组并赔偿损失

等共计1.7亿余元,陕西高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

福斯特新能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起诉通家汽车公司及保证人

苏金河,要求汽车公司支付《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项下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苏金河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江西高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另案)

在福斯特新能源公司向江西高院起诉要求通家汽车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中,通家汽车公司应诉

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被江西高院驳回后向陕西高院起诉。陕西高院裁定移送管辖,通家汽车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裁定移送前,江西高院已于2019

年7月26日作出另案判决。

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如下:一、本案与江西高院受理的另

案均因履行案涉《零部件产品买卖合同书》所产生的纠纷,两案分别涉及支付货款与产品质

量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或者重叠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同

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两案的诉讼请求之间亦存在高度关联性,且在江西高院审

理前案中,本案已在陕西高院受理,故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处理具有事实基础。二、根据前述

法律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在

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处理。双方当事人基于同

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

应当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本案符合应当移送先立案法院处理的情形,故本案移送先立

案法院处理具有法律依据。三、通家汽车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一审裁定移送前,江西高院已

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另案判决,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后与另案无法合并审理。本院认为,

合并审理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当事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诉累,节约司法

资源,又能防止不同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矛盾纠纷中作出不一致的裁判,从而确保裁判的一

致性和统一性。本案与江西高院审理的另案属于存在牵连关系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合并

审理的案件。但在另案已经审结,不能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处理,在江

西高院已经查明另案的基础事实,而陕西高院还未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形下,更有利于查清

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裁判不一致,且如前所述,亦不违反有关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与另案可由同一法院处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江西

高院审理,既可以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也能使因纠纷而影响流转使用的资金、物

资尽快正常周转利用,受牵扯的人力尽快得以解脱,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当前民商

事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增长的形势下,亦更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况且,本院还注意到,

在福斯特新能源公司向江西高院起诉要求通家汽车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中,通家汽车公司应诉

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被江西高院驳回后未提起反诉,而是另行向陕西高院起诉。该做法虽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但难免有利用管辖约定浪费司法资源、增

加对方负担之嫌。故本案移送江西高院处理具有现实意义。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

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

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

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审判工作规定》)第二条[ 《经济审判工作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

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

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结合本案例,会发现一个问题,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

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那么此时如果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已经将案件

审理结束,则后立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仍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法律规定,通过文义解释得出应该移送的结论,但是根据

《经济审判工作规定》第二条,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

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与可能, 将几个诉合并一起,用一个诉讼程序审理的审判方式。因另案审理结束,即江西高院已于2019年7月26日对新能源公司诉通家汽车公司索要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束,无

法合并审理,故根据该法律规定是不能移送给先立案法院审理的。虽然《经济审判工作规定》现已被废除,被《民诉法解释》替代,现在发生的诉讼均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但本案现在仍有必要讨论,原因有二,一是本案发生在该条文废除之前,并且之前也有类似

案例发生;二是如果本案发生在该条文废除之后,仅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通过

文义解释,本案应移送江西高院审理,该做法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将本案移送到江西高院,因此时江西高院已将另案审理结束,无法通过一个程序解决本案诉求,本案是一个经过起诉,立案,审理等过程的新诉,还是作为一个已经立过案的诉讼对待,并且在审理另案的合议庭

已经解散的情况下,本案移送过去后是由原来审理另案的合议庭再次组合审理本案,还是重

新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理本案。我国移送管辖目的是纠正管辖错误,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从以

下两个角度考虑,从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功能作用考量,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在保证当事人依

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司法资

源浪费,遵循诉讼经济原则。就当事人而言,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量在一次诉讼活动中,尽到自己最大的注意义务,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完整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就

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产生多个诉讼,杜绝运用诉讼技巧故意拖延诉讼,造成司法资源和

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就本案而言,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江西高院)

已先立案,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从纠正管辖错误目的出发,陕西高院做法

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本案在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江西高院已将另案审理结束,那么出于

便利法院,便利当事人原则,陕西高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则有待考量。

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有以上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是不完整的,有待完善,至

少应该将先立案法院的审理阶段予以说明。比如先立案法院还在一审审理程序中的,后立案

的法院应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如果在二审审理程序中的,法院可以通过《民诉法解释》第

三百二十八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

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

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

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来分情况判断,如果当事人同意

调解或者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则裁定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如果当事人不同

意调解的,则不应裁定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应由后立案法院审理。因为此时若移送给先立

案法院审理,先立案法院也会因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这样会增加当事人

讼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功能。

就本案而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考量是全面的,其论述的理由

层层递进,从分析案件本身到期望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人民法院

做了良好示范,做到了双方当事人、法院乃至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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