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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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理解与适用
简要描述: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得出,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第二、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第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陈伟律师
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得出,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
第二、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第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即在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有约定,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也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放弃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

作为劳动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适用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
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竞业限制条款的制定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双方协商确
定。

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均可由双方自由协商。

2、竞业限制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而是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即“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的范围,法定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

5、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我们认为,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支付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了限制协议中约定其工资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没有对竞业务限制补偿金,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作出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和权利,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劳动者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界,有部分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必须或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用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条件。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用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
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或者竞业限制义务。

也有部分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固然是劳动者的义务,但并非无偿的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保密费用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偿金而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同时还可能导致劳动者产生生存空间上的压力,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因此,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笔者对后一种观点持同意意见。

对于用人单位是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标准,我国
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这在实务中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确定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影响到此类案件的仲裁和审判工作。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均依各地方法规予以具体确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 日深
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另外,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侵犯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给被侵害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既包括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侵犯企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企业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规定:“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企业的经济损失。

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技术秘密转让或者许可费用、市场份额减少等因素确定。

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以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作为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以上是本人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一点理解,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方之家予以指正。

作者简介:陈伟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志愿团律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工商物价监督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廉政监督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员、深圳市科技工作者法律维权中心顾问律师、《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及特约评论员、《中国律师》杂志和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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