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26号(医疗体育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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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26号(医疗体育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26号(医疗体
育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中医药提字〔2021〕49号张妹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医药传承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中医药宣传力度的建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讲好中医药传承发展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密切多方合作强化统筹协调。
一方面,密切与中宣部(国新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支持,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等多种形式,高规格、全方位展现中医药事业发展重要举措和实绩实效。
另一方面,积极对接各类媒体采访需求,发挥中央主流媒体平台优势,扩大宣传影响力。
同时,做好各级中医药媒体平台的协同工作,形成上下一个调、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二是把握“时度效”做好重大主题宣传。
聚焦庆祝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出台和全国中医药大会召开、中医药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医药参与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主题,精心策划宣传内容,科学把握宣传节奏,有效整合工作力量和媒体平台,及时推出重量级文字报道和新媒体产品,实现中医药工作正面宣传有声势有深度有实效。
三是服务群众需求做好科普宣传。
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推动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知识的广泛、有序传播,中医药进一步融入百姓生活,普及率达94.16%。
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规范有序发展,实现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全覆盖,中医药文化创新成果显著增多。
建立健全了全国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普及工作,及中国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监测机制,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达20.69%。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关于完善师承教育制度的建议
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学同步产生与发展,是千百年来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有效方式。
在加强师承教育方面,一是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构建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
二是将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
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早跟师、早临床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改革,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明确师承指导老师,增加跟师学习时间。
三是将师承教育作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医知识传授和人才培养特点,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均将师承教育融入到培训之中,由学员选择相关学科指导老师,在三年培训期间跟随指导老师临诊学习,每周半天。
四是组织实施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专项。
“十三五”期间,遴选973名指导老师和1946
名继承人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建设1482个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1102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挖掘整理推广了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培养了一批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人。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设置师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基本条件、师承教育学习内容,并对出师考核、师承关系备案进行规范,对参与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给予一定的激励保障,建立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相挂钩的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进一步推动师承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传承工作室建设等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专项,指导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各层次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进一步扩大师带徒的范围和数量,充分发挥师承教育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三、关于发掘保护民间中医药资源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问题,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已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需通过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核的方式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初衷就是解决此类人员合法行医资格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
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工作。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印发本省(区、市)实施细则,按照工作部署稳步推进考核实施。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稳步推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