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作者简介:郑佳琪(1994-),男,汉族,四川宜宾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一、安乐死的概念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一)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洛克谈到:“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①。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

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因而,人类既然有了选择生存方式的权利,那么对于死亡方式的选择人类依然拥有这种权利。(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做到合法化,首先得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必须先论证安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二便是安乐死行为的实施必须由立法来完成。 1.安乐死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非法夺取了他人的生命但是安乐死的主观方面并没有违背对方的意志而非法夺取他人的生命。不仅如此,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减轻被人在病魔面前所遭受的痛苦,因此,行为人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观方面上并没有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意思。因此,根据上面的论证,安乐死行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实质的构成要素,安乐死不构成任何犯罪。 2.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符合我国民主性的立法原则。立法首先应该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和诉求,并且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障广大人们权力的实施。在《哈尔滨日报》上有这样一则报道,上海地区曾经对两百位老人进行了能否接受安乐死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

之七十二的老人可以接受,与此相似的一次调查也同样在北京展开,结果也是百分之八十的受调查人不反对安乐死。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科学性立法原则。社会不断改革和变化,立法也应该不断逐渐变革以适应社会需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医疗技术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也为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更为适合的社会环境。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但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现在就应该着手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设。三、关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一)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与思考安乐死如果要合法化必须经过立法这一过程,用立法规范安乐死行为用以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1.明确安乐死的执行程序(1)请求程序:需要患者和家属的书面申请或有2名以上证明人在场的视听资料。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申请主体必须年满18岁,如果是未成年人,不得对其实行安乐死。(2)审查程序:应该设置相关的医院,就目前我国的医疗技术发展来看,至少应该由三级医院负责审查,关于医院的地域选择,笔者认为应该是申请人的住所地。笔者认为就现有条件下应该规定由三级医院的管主床医生、治医生、科主任经过会诊诊断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后由医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批准。(3)执行程序: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准确按照法律规定的场合、时间、执行人员执行实施。且再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有公安局与检察院的人到现场监督并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备案。 2.我国安乐死在立法中规

定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由于安乐死的被执行对象比较特殊,因此在被执行对象病情的认定在安乐死的立法中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样更能有利于在实践中的操作,也能更好的防止动机非法者的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只有患有绝症的病人且遭受难以承受的痛苦才能实施安乐死,身体健康的或者虽患重病但并非不可治愈的人是绝对不能实施安乐死的。除了要明确规定被执行对象的认定标准,还要规范安乐死的执行程序。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实施安乐死时应该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并且同时要求三位医生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了该病人的治疗。由于安乐死的实施专业性比较强,因此执行的过程中主体应该是医生。另外既然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安乐”,那么对于未成年人也可以实行,只是程序必须更加严格,必须是要患者提出请求,然后经过心理医生评估,主治医生出具意见书,最后监护人签字同意才可以实施,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符合执行程序。四、结语笔者认为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中虽然还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但是我们应该针对具体的阻碍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弥补,诸如经济水平的局限导致我国医疗技术还未达到较高水平,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念还有些许滞后等,推动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使安乐死真正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注释]①闵晓寒.安乐死合法化的中国困境解析[J].法制与社会,2011.05. [参考文献][1]曾浩.安乐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2]祝敏.安乐死与生命权—关于安乐死合法化[J].法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