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兴产业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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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 兴产业政策汇总
生物医药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管规字[2014] 2号) ➢ 鼓励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建设完善生态圈 ➢ 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高地
核心产业
化学药、生物制品(生物药)、中药及天然产物、高端医疗器械 (三类和二类)的研发创新和产业化;生物医药产业配送、贸易。
➢ 推动园区微纳电子机械系统(MEMS)产业发展 ➢ 促进产品快速产业化
补贴对象
MEMS项目:企业在园区MEMS中试平台进行MEMS新产品芯片的中试研发、流 片和小规模生产项目
补贴条件
MEMS企业应在园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后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 在园区
先用后补,企业提交申请同时提供MEMS产品中试服务合同、费用凭证等证明
强化产业发展基础支持
➢ 金融基础 成立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基金 鼓励众创空间设立相关领域投资、孵化和培育 鼓励社会资本在相关领域投资、孵化培育 ➢ 信息基础 鼓励电信运营商高标准建设园区信息基础设施 推进在政府、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深化应用 备注:本办法自2017年03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招商局、
科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纳米技术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若干意 见(试行)》(苏园管[2011] 31号) ➢ 推动园区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 ➢ 打造国际领先的纳米技术、产业、人才高地
鼓励创新
➢ 新设研发机构 启动资金、租房补贴 ➢ 研发团队 入驻孵化基地可获研发资金支持 3年免费研发用房和免费使用纳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核心产业
➢ 鼓励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
药品
医疗器械
研 对特定类别新药,根据企业临床试验各阶段研究 企业完成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申 发 成果,分阶段给予研发奖励,累计最高240万元 报并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按
阶段给予累计最高120万元奖励
产 对企业研发的特定类别新药、仿制药经获相关证 企业研发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
鼓励产业化
➢ 企业 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企业,三年内给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
之后三年50%奖励 ➢ 产品 经认定园区优先鼓励的纳米技术产品,按当年销售额的2%奖励,累计最
高奖励1000万元 ➢ 应用 对园区企业运用纳米技术进行产品升级改造,并取得良好应用实效的项
目给予奖励
科技金融服务
➢ 上市、新三板挂牌 在企业改制、正式申请和正式挂牌等阶段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 融资补贴 贷款贴息 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 发生费用补贴(集合票据、集合债券)
补贴内容
➢ 一次性导入补贴
MEMS产品(补贴)类型 补贴比例
使用贵金属的产品
最高50%
流片特征尺寸≤10μm产品
流片特征尺寸›10μm产品 最高40%
补贴上限
100万元/企业/年
中试平台新产品工艺能力 最高30% 研发
30万元/产品 120万元/平台/年
➢ 重大项目支持 重大MEMS项目落户园区,经评估优先评选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 备注:本细则自2016年2月3日起实行,试行期暂定2年,由园区科信
产学研合作及国际化
鼓励参与中外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专业会议、重大活动、参加国内国 际展会等,并给予相应扶持
备注:企业可同时享受园区已出台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不重复执行。 本意见自2011年11月3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3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 解释。
氮化镓产业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氮化镓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苏园 科[2016] 2号) ➢ 突破氮化镓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 吸引氮化镓产业中下游企业在园区集聚
局负责解释。
扶持对象
氮化镓企业:生产氮化镓衬底、外延片的材料企业,或利用氮化镓材料生产 电力电子器件、功率器件、光通讯器件、激光器等产品的企业
申报要求
在园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后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子昂园区 掌握氮化镓器件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认定 先申请后补助,申请需提供氮化镓材料购买合同、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明
优惠扶持
➢ 研发补贴 使用园区企业生产的氮化镓材料进行氮化镓器件研发生产,经审核最高按材料费用
30%补贴
➢ 平台使用补贴 使用园区公共高技术平台进行产品加工、测试、分析,经审核给予50%
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企业/年 ➢ 应用示范研发补贴 区内下游应用企业使用园区氮化镓企业生产的器件,择优给予 ➢ 应用示范研发补贴 重大氮化镓项目落户园区,经评估优先评选科技领军人才项目
➢ 众创空间补贴 建设补贴:现行众创空间政策基础上,再补贴最高200万元 服务补贴:现行众创空间政策基础上,可再继续减免房租 ➢ 兼并重组资助 给予中介费用资助,最高100万元 ➢ 产学研合作补贴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与创新 ➢ 深度发展补贴 鼓励建立国内外研发实体、导入专利 参与央企重大项目、军民融合项目等
业 书许可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连续3年按园区销 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
化 售收入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0万元
自开始销售起连续3年按园区销 售收入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
300万元
➢ 鼓励企业申请国际国内认证 企业研发的新药,获指定国际认证机构(FDA、EMA、EDQM)之一注册,并在园
区实现产业化,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 首次获得相关药品管理规范技术平台(GMP、LP、GCP)认证,一次性最高奖励
50万元;前述平台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再一次性最高奖励50 万元 研发二、三类医疗器械,获指定国际机构(FDA、CE)市场准入,一次性最高奖 励50万元 ➢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相关单位搭建平台为园区医药企业服务,为平台提供优惠 补贴 ➢ 支持自主研发、培养自主品牌 为认定的医药产品对接活动提供经费 园区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企业产品 给予自主品牌示范单位资金补贴 ➢ 孵化器建设奖励 为认定的生物药专业孵化器提供最高2000平米,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 大力发展上下游产业相关业态 鼓励学术交流,给予医药配送、展示、贸易、咨询行业优秀项目资金支持 备注:单一企业获资金支持产品数量最高3个,资金支付总额最高1000万元。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5日起实行,期限3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人工智能
《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及《苏州工 业园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17] 26号)
➢ 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加速实现园区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化发展 ➢ 把园区建设成为国内顶尖、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集聚高地
龙头企业引进支持
➢ 落户补助 按实际到位资本10%,分3年拨付,累计最高5000万元/企业 ➢ 用房用地 房租3免3减半,上限500万元/年;用地优先 ➢ 贡献奖励 依据实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 【企业】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年,最长3年 【员工】高级员工最高奖励100万元
监督管理
受补贴企业实施中发生变更、迁离、清算,须做出经费决算报主管部门,退 回补贴资金
企业申报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核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款项,列入企业 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人和资金补贴,追究法律责任
备注:本细则自2016年7日起实行,试行期暂定2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 释。
MEMS产业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微纳电子机械系统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 行)》(苏园科[2016] 3号)
智能制造技术应用支持
➢ 应用补助 鼓励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省级改造,按技术改造政策给予补助 ➢ 服务补助 鼓励开展智能制造集成服务,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年 鼓励提供智能生产设备租赁服务,按技术改造政策给予补助 ➢ 项目奖励 ➢ 获评相关领域示范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优化支持
➢ 标准奖励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补贴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 项目补贴 获评应用示范试点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年 ➢ 领军人才 即报即评快速申报认定,入选可享受科技领军各项政策 ➢ 平台补贴 建设补贴:自建公共服务平台,最高补贴1000万元/年 服务补贴:使用公共平台的服务,最高补贴1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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