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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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
——兼评USITC对我国自主创新政策的332调查
蒋玉宏黄勇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随后,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相继出台。
我国自主创新政策引起一些跨国公司及发达国家政府的忧虑和质疑,成为2010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重要议题。2010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正式启动对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自主创新政策的332调查。 2010年11月USITC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和自主创新政策对美国经济影响》报告,概述中国自主创新政策,提出量化分析其对美国就业和经济影响的框架。
本文结合对USITC报告相关内容的评述,探讨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及竞争政策的关系。
一、自主创新政策体系构建
USITC报告引述美国研究者的观点,认为中国已构建了一个由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垄断等政策组成的自主创新政策网络,1试图将少数国有企业打造成拥有大量先进技术、足以同跨国公司展开竞争的市场领导者。这些政策歧视对待国外竞争者,对FDI和向中国出口形成障碍。该报告还给出了一个中国利用自主创新制度,培育少数国内企业在高技术领域获取垄断地位的路线图:选择有潜力的高技术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政府出面从国外引进技术专家(通常是美籍华人或海外工作的中国人)——通过政府采购帮助企业新产品建立市场份额和品牌——制定有利于该新产品的国内标准,给外国竞争者制造困难——新产品在国内市场被接受后,通过申请国际标准增加其出口潜力——通过低息或无成本的政府资助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利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迫使外企对其进行技术转移。
实际上,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我国确已初步形成由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构成的自主创新配套政策体系,其目的在于培育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而非限制外企的市场竞争。相反,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
1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digenous Innovation Policies, and Frameworks for Measuring the Effects on the U.S. Economy,Investigation No. 332-514,November 2010
会促使外企将更有竞争优势的新技术和产品投入中国市场,从而提升中外企业在创新和产品市场的竞争层次。
二、与知识产权和竞争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
自主创新政策中,USITC最关注与自主知识产权关联的政府采购。中国美国商会研究显示,2008年中国对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达880亿美元,相当于GDP的2%,占政府花费的10%。2如加上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采购合同价值接近2000亿美元。3偌大的公共产品市场自然受外企高度关注。
2007年《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规定自主创新产品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要求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上述规定引发较大争议。关于自主品牌的规定,实际将使用国际品牌的跨国公司产品排斥在自主创新产品之外。国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很难不受其境外母公司的控制。同时,直接提出鼓励进口替代产品,也使得一些外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竞争环境感到忧虑。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等一些国家也有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政策。而且,中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没有义务在政府采购上给予外国产品或供应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但知识产权不受境外限制和自主品牌的认定条件,对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确实不公平。因此,《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条件修改为:申请单位通过技术创新或通过受让,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依法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且无争议或者纠纷;申请单位依法在我国拥有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好的市场前景。
据我们调查,多数外资企业对修改后的认定条件表示认可。但也有人仍担心竞争对手会利用产品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的规定,以恶意诉讼排斥外资企业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对
2Ahrens, “Innovation and the Visible Hand,” July 2010; AmCham-China, 2010 White Paper, 2010, 86, 92; U.S. government officials, interviews by USITC staff, July 12, 2010.
3中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适用《招投标法》,不属政府采购范围。但USITC认为,中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招标受政府影响较大。
此,我们认为,内资企业也会面临同样问题,且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较弱的内资企业面临的风险相对更大。
三、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自主创新的内在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一方面要求保护私权激励创新,另一方面也要合理界定权利界限,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平衡好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格局,为后续创新留下空间。因此,既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要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
USITC报告认为中国利用自主创新政策,创造有利于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使政府能够为知识产权而介入市场,帮助中国企业盗用外国技术再创新,从而产生替代技术。
上述观点是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的误解。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前提是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等合法获取知识产权,通过消化吸收,加以充分利用,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任何技术创新都建立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实施通过再创新取得的知识产权,也不能侵犯在先权利。
USITC报告还担忧中国利用专利强制许可迫使外企向中国企业进行技术转移。事实上,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条件并未放松,而是更加规范和严格了。例如,增加了对半导体专利强制许可的特别限制。欧美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强制许可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但中国至今尚未发生过一起专利强制许可案例,可见相关部门对此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维护技术溢出效应和保护创新者专用权同样是专利制度要实现的目标,专利强制许可是维护技术溢出效应的有效手段。中国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法院应探索和尝试如何正确使用这一制度,在不违反国际公约,同等对待中外企业,符合国际惯例前提下,运用强制许可促进合理的技术转移,推动自主创新战略的开展。
此外,以往中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多数是中国企业败诉。随着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提高,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互有胜负将是常态。同时,中国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地将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工具。外企也需要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适应中国变化的形势,通过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获得发展壮大。
四、与知识产权和竞争相关的技术标准政策
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推进国家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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