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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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社会本位的部门法特征,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整个社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与民法和行政法区别开来。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明晰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分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障碍,并寻求解决之道,有助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更好的保护,更好地发挥社会本位之法的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 社会公共利益概述
1.1 何為利益
1.关于利益
谈及利益,它的首要属性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一定程度上与价值相似。通俗地讲,利益就是某种好处,[1]利益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从主体的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2]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对于利益的认识往往因过于侧重其主观性或客观性而产生偏颇,所谓利益的主观性,指的是利益属于意识范畴,完全与
人的思想和意志有关,否认利益的客观存在。客观说则把利益的形式和内容完全归于客观的范畴之中,认为利益产生于实际需要,具有客观的内容形式,服务于具体的人,因此不具有主观色彩。因此,对于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唯有此才能在对于利益的界定上不偏不倚,避免过度不确定性,以及过度僵化。
2.法律与利益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正是基于对不同利益的追求,人们才需要法律将利益权利化、义务化,不同的法律关系反应着不同的利益关系。换言之,法律通过对不同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达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对权利的理解,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3]对义务而言,义务主体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保障他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利益的分类,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也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不同部门法都会有自己的利益侧重,更倾向于对某类利益关系的保护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本位思想。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就将法律做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4]
1.2 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1.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所具有的概括性、内容的不断发展性和层次性,致使我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并不统一,这也导致了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到位。要界定公共利益,首先要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
素进行分析。有学者将其基本要素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二: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公共利益必须具有现实性。第四: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实现。经济法在公共利益的实现手段与方法上同其他部门法是有区别的,通过梳理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内容,经济法通过公法手段实现公共目标达到公共利益无疑比其他部门法表现更直接更深入。[5]
上述有关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最突出的是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和重要性,此两点直接制约了我们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使得公共利益的外延变得难以界定。举例而言,公共性要素中体现的公共利益地域上的广泛性和受益主体的广泛性,意味着公共利益是广大公民的利益,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地域。[6]因此对于公共利益内涵的理解,不能只是宽泛地考察其概念和构成要素,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概念比较
社会公共利益经常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相区别。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此处相当于国家利益)相对应,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利益学说,把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7]个人利益指个人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侧重点在主体的数量上,其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因为个人利益往往同群体利
益、社会整体利益相对应。而社会公共利益的侧重在利益的共享和广泛性,其与个别利益相对应。通过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两者并非相互冲突,反而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是共多个体具有利益一致性的追求,虽然这种个体的范围并不一定是全国性的。但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对众多个人利益的共同部分的简单抽象,实际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利益追求。
2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2.1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济法的重要意义,首先体现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法律本位思想是一部部门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本位观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重心观,与法律的目的和功能紧密联系,能够反映法律的内在价值。[8]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民商法等传统私法领域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明显不同。民商法等私法以意思自治为最重要原则,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落脚点也是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公共利益只是私法领域的例外规定,是对自由主义精神和权利本位主义的弥补和修正,并不是直接的价值目标。宪法、行政法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原则也与经济法领域不同。依据现行的法律分类,刑法和行政法属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公共管理的目的,公共利益成为了刑法某些罪名认定的客观标准,也成为了为行政行为正名、论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种手段。概括而言,只有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本位思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正向价值目
标。而社会本位也要求既有的部门法对原有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权利为中心重置权利和义务。[9]
其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来源于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识的深化,20世纪以前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个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假设之上,但这种假设很快被经济发展中个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不断加剧的矛盾所推翻,由此公私法律的分界也更加明显。为了弥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运用同民商法、行政法不同的本位思想,由此一种更适应社会化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对于二者完全一致的看法固然有误,但并非是指个人利益和自由主义同公共利益相互排斥,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是对每个个体利益的改进,通过经济法的具体规定可以表现在有效、有序的竞争,消费者福利的增加、人类居住自然环境的改善、社会的和谐发展等反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