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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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不同规定
庐江县人民法院计小龙
2007年10月1日,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施行了。物权法对规范财产关系、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纵观物权法的总体结构,物权法共有五编,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这些条文中,有对我国既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复规定,有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正规定,有对此前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进行了全新规定。其中,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有不少不同规定1。本文仅就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不同规定略作阐述。
关于抵押权
(一)物权法区分了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虽然目前民法学者中对于物权行为理论尚有一定争论,但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显已承认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以物权交付或登记构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收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当得利责任。21999年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地将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作了区分3。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该规定,当事人之间除签订抵押合同外,还须进行抵押合同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按照民法理论,抵押合同与其它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抵押合同自其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订立债权合同的行为。当事人就抵押物合意设立抵押权,这是一种物权行为。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显然,
1李建伟、马特物权法讲座.江苏律师顾问网2008-9-22访。
2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2黄松有:《<中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3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12-613页。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混淆了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
物权法充分认识到担保法的理论错误,对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已经进行了区分。在物权法中,担保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的登记无关,担保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行为依法设定即生效。5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物权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抵押权生效时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成立主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同时,物权法对质押合同与质权设立亦同样做了区分,即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修改了担保法“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错误。
综上,物权法从立法上对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一举废除了担保法中的错误规定。
(二)物权法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5黄松有:《<中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2007年版第555页。
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两个法条初看起来大同小异,区别在于细节:
(1)比较上述两条规定,物权法最显著的变化是,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细究起来,两个法条的价值取向存在本质差异。
(2)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财产的基础上,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担保,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对于解决建设者融资难,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定浮动担保。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未规定浮动担保,且担保法规定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还不够广,担保方式略显单一,不能满足生产者的融资需要。为了疏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瓶颈,促进银行资本流动,物权法增设了浮动担保制度;并且,未将浮动担保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公司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也可以平等享受,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立法思想。
以这种方式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转让的财产没有追及的权利。当发生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四)物权法规定了房产地产统一抵押制度。物权法第一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