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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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发[2009]2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4

【实施日期】2009.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启动全市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为目标,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

实施,全面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创设安全、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投入为主,优先保障的原则。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要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发改、教育、财政、人事、土地、建设、规划、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合力组织推进的工作机制。要优化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增设专项建设资金,保证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区县为单位,学校、乡镇层层摸清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利用教育资源,分类推进,分步实施。

(三)坚持统一标准,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过程中,要面向全市各中小学校,采取严格的保障和控制措施,凡在布局调整过程中保留的中小学校,不论城镇乡村,均要确保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今后学校在新建、改建、翻建和改造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新的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学校高于省定标准,适度超前发展。

(四)坚持整体带动,协调发展的原则。学校标准化建设要与全市开展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二期工程、音体美卫器材配备更新工程、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配备更新工程、农村初中学校信息化建设工程、农村小学信息化建设工程、普通高中学校信息化建设工程、中小学信息化校园创建、规范化学校建设、学校基本现代化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从解决学校发展的薄弱环节入手,整体带动,协调发展。

(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效益的原则。学校标准化建设要以实用、管用、够用,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的实施为前提,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既要

注重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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