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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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7)
第二章绩效目标制定 (67)
第三章考核办法 (69)
第四章奖惩 (71)
第五章附则 (71)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改进各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水文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水文局绩效考核按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进行分类考核,局网络信息中心纳入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合各单位质量目标考核同步进行。
第 3 条局党委全面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第 4 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工作质量和工作绩效相结合;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四)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绩效目标制定
第 5 条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依照本办法所列的要求、程序和考核内容制定。
第 6 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要求:
(一)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量、效率和效益;
(三)坚持上下结合,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7 条年度工作绩效指标体系分综合管理工作绩效、业务工作绩效和经济工作绩效三类。
综合管理工作绩效包括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等。
业务工作绩效主要是各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要求、水文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及年度质量目标等。
经济工作绩效根据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机关管理部门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承包节余等;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主要包括创收总收入、人均创收收入、部门(单位)公益事业投入、经济发展贡献、投资效益、财经管理质量等。
第8 条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除上述三类指标外,还包括综合评议情况,其权重根据部门和单位的类型分别确定如下。
(一)机关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工作绩效20分;业务工作绩效30分;经济工作绩效20分;局属单位综合评价意见30分。
(二)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综合管理工作绩效20分;业务工作绩效30分;经济工作绩效30分;干部职工对班子工作的评价20分。
第9 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分工
(一)各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局归口管理该项工作的部门制定。其中,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和机关管理部门经济工作指标由办公室负责制定;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人事劳动教育处(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
(二)业务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各单位经济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第10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程序
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指标初步制定后,报人事劳动教育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向各单位反馈意见。然后,由人事劳动教育处将各单位修
改后的绩效指标报水文局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正式下发执行。
第11条年度工作绩效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经局党委常委会确定后,可以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下达《绩效目标调整通知书》。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12条考核安排
各单位绩效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前,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水文局绩效考核小组,分成4个组,局领导任组长,由水文局抽调有关部门干部组成,分片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于次年2月底以前完成。
第13条考核方式
(一)自评。每年年底前,各被考核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作绩效逐项、逐条对照,自我考核赋分,写出年终自评报告,供局考核组考核时参考。
(二)评议。
(1)对机关管理部门的评议。首先,由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然后,由局属单位负责人对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议。
(2)对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评议。由局考核组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听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评议。
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职工,各勘测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
(三)赋分。考核组分别按照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赋分,在综合评议或民主评议中,达到2/3以上(含)优秀票的为满分。赋分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汇总审核后报局党委审定。
(四)公示。对拟评为绩效考核的先进单位,由人事部门予以公示。
(五)反馈。考核结束后,由人事部门就考核单位的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反馈。
(六)考核组考评时,涉及考核组成员所在单位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14条加分与减分
绩效考核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予以加分或减分,并计入绩效考核总分。加分和减分应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考核组掌握的材料为依据。
(一)加分
为鼓励科研、技术、生产和管理工作创新,提高水文局整体工作水平,促进长江水文事业的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单位)予以加分。
(1)单位成果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的加8分;三等奖的加6分。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的加6分;三等奖的加4分。
(2)单位获得国家级各类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省部级各类先进集体称号或省部级单项奖的加5分。
(3)单位获得全国性科技和技能比赛集体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4)单位成果项目获得长江委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加5分;二等奖的加3分;三等奖的加1分。
(5)单位创收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的加3分;超过10%每增加两个百分点加0.5分。
(6)局机关管理部门综合评议为优秀的加5分。
同一加分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加分条件时,只取加分高者一次。加分累计最高分数为10分。
(二)减分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单位予以减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不合格部门(单位)的减10分。
(2)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特大责任事故的分别减3分、6分、10分。
(3)对发生重大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每起事件减10分。
(4)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减5分。
(5)单位工作不力,发生集体越级上访影响社会和单位稳定的减5分。
(6)局机关处级干部或各勘测局班子成员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减5分。单位职工触犯刑律的每人次减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