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释制剂差比价规则的思考(翁林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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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服缓释制剂的剂型差比价探讨

——差比价规则研究与思考之三

翁林佳

一、背景情况

缓释制剂是一种新兴剂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缓释制剂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按要求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其与相应的普通制剂比较,给药频率比普通制剂减少一半或给药频率比普通制剂有所减少,且能显著增加患者的顺应性的制剂”。近年来,随着给药系统和制剂技术研究不断发展,人们对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缓释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及时制定口服缓释制剂与普通制剂的合理比价关系成为完善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基本思路

现行规则中,常用西药口服剂型差比价主要涵盖了片

剂、胶囊剂、颗粒剂和溶液剂等。上述剂型属于常释剂型,对控制药物释放的要求比较低,制剂工艺成熟稳定,性价比的差异也不显著,比价系数是固定的常数。而缓释制剂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常用的缓释技术包括溶蚀性骨架、不溶性骨架、缓释薄膜衣、微丸等,不同技术成本和效果差异较大。用单一的剂型比价系数,不能全面反映不同缓释制剂的差异。

从口服缓释制剂的作用来看,主要是达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是延长药物的起效时间、减少服药频次。特别是对于体内半衰期较短或需要频繁给药的药物,可以明显提高药品顺应性。二是提高药品安全性。制成缓释制剂以后,一方面控制药物缓慢释放,保持血药浓度平稳,避免峰谷现象;另一方面提高药物的生物利用度,减轻肝肾代谢的负担。反映到药品的直观表现上,就是日服用次数减少和日服用量减少。

因此,拟定的口服缓释制剂剂型比价系数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固定系数,反映药品顺应性的变化。按制剂释放时间的长短分成两类,服用频次低的所适用的比价系数高。二是可变系数,反映药品效果和安全性的变化。可变系数是常释制剂与缓释制剂日服用量的比值。随着生物利用度的提高,日服用量是下降的,可变系数也相应增加。

具体系数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市场竞争的影响。缓释制剂

技术含量较高,生产企业数量有限,市场实际价格较高,企业也有条件维持较高的价格水平。常释剂型如片剂、胶囊等生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价格相对较低。按照目前的代表品遴选原则,一般情况下代表剂型主要是常释制剂。因此,常释制剂和缓释制剂建立比价关系会产生两个问题,从短期看,按比价规则理顺将导致缓释制剂大幅度降价;从长远看,缓释制剂的价格将受到常释制剂市场竞争程度的制约,不利于鼓励先进制剂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因此,在比价规则的设计上不但要考虑理论上成本-效用的差异,也要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避免缓释制剂受常释制剂影响,价格无限制地降低。

三、实证研究

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具体的缓释制剂差比价系数和计算关系设计如下:

1、固定系数是出于实证研究的需要拟定的。目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增补或制定缓释制剂价格时,根据不同情况把缓释制剂和普通制剂的价差控制在2~5倍之间,拟定的总体比价系数也控制在这一范围,并适当放宽,鼓励先进制剂发展。考虑到缓释片和缓释胶囊的成本、技术差异,且缓释片可以利用普通片设备进行生产,因此缓释胶囊比价系数适当放宽。

2、可变系数k所指常释制剂、缓释制剂每日平均常用剂量,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核定。

3、对于常释制剂单片价格低于一定水平的,同含量的缓释制剂可按单片不超过某一固定水平核定。

我们选取了部分品种,以常释制剂的现行政府定价为基础按照上述规则计算了相应缓释制剂的价格,并与其现行政府定价进行了对照,计算结果如下:

具体计算过程以地尔硫卓片为例:

普通片(30mg*100)现行价格22.8元/瓶,平均日服用量360mg;

缓释片(90mg*10),每日服用2次,平均日服用量300mg;

以二甲双胍为例:

普通片(0.25mg*24)现行价格4.6元/瓶,平均日服用量1.25g;

缓释片(0.5mg*10),每日服用2次,平均日服用量1.25g;

总体上看,计算结果与现行价格保持一定的衔接关系,但是当常释制剂价格偏高,可能会出现缓释制剂大幅度提价的问题。

四、利弊分析

缓释制剂比价关系的计算方法,考虑了不同缓释技术的差异性,同时也体现了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鼓励。而且缓释制剂情况复杂、参差不齐,区分不同层次、放宽比价系数,可以引导缓释制剂向更高水平发展。

但上述规则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药品的日服用量情况比较复杂,不容易操作。过去药品说明书对于服用量的描述比较笼统,容易量化。随着上市前临床研究不断深入,药品用法用量也不断细化。同一个药品存在首剂量、维持剂量、最大剂量等概念,针对不同适应症或患者生化指标都有相应的服用量规定。因此,确定平均日服用量时容易产生分歧。

二是可能促使缓释制剂盲目发展。制定比价系数的前提是对于某一药物,缓释剂型是有临床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部分药物并不适宜或没有必要做成缓释制剂,企业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盲目发展缓释剂型。例如抗生素等药品,部分学术观点认为做成缓释制剂以后容易产生耐药性,不宜鼓励。对于一些体内半衰期较长、安全性较高的药物,一些学者也认为没有必要做成缓释制剂。

三是对已上市药品的冲击较大。目前缓释制剂和常释制剂之间没有相对统一的比价关系,价格水平参差不齐。规则推行后,可能会出现部分缓释制剂价格暴涨暴跌。

(医药价格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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