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事诉讼规则318-精选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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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318
下面是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8、319条建议
继续侦查取证规定,欢迎阅读。
《刑诉法》第88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18、319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案件建议进一步收集证据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建议继续侦查取证的,在司法实践
中建议效果并不理想。
《刑事诉讼法》及《规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将这一侦查活动纳入侦查监督
范围,使得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案件难以开展及时有效的监督,存在法律监督盲区。
《规则》第318、319条存在疏漏,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审查逮捕阶段建议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形和实践情况:
按照《规则》规定,审查逮捕案件建议继续侦查取证有两种情形:
(一)批准逮捕(附条件逮捕)案件建议继续侦查取证。
《规则》第318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139条、140条、141条规定(逮捕条件的三种情形)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