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公司法典型案例汇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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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典型案例汇总2015年1..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可以,股东可以就分红进行约定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答:没有,因为没有过户,所有权尚未转移。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应由股东会决议。

2.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答:董事不得兼任监事,除此任命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其他均合法(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答:对外借款不合法,应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存个人帐户不合法。其余符合法律规定。

3.甲、乙、丙、丁四个发起人设立了宏峰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甲持有公司股份40%,乙持有公司股份30%,丙持有公司股份20%,丁持有公司股份10%。公司经营四年之后,业务并没有得到发展,而且对外还有300万元的债务。而从事相同行业的鼎盛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得当,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鼎盛公司有意合并宏峰公司。宏峰公司对于是否接受鼎盛公司合并请求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甲、丙出席了股东会,乙、丁没有参加股东会。在宏峰公司股东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作出一份决议,同意与鼎盛公司合并。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该份决议是否生效?为什么?

答:不生效,公司合并要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假设甲、乙、丙、丁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宏峰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应该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提供担保。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3)假设甲、乙、丙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但丁不同意合并,并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如果不同意,应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而后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已的股票。

4.大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占有公司股份40%、30%、

20%与10%。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丁反对。

结合案例,请回答:

(1)如果甲、乙坚持要求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有否法律依据?

答:如果在股东会上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示延长就可生效。(2)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有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

答:要表决时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

(3)如果甲、乙、丙、丁四股东都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解散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答:在股东会通过决议后10天内组成清算组,15日天通知债权人,并公告60天,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后,到工商办理注销登记。

4-1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构为:股东A占34%;股东B占30%;股东C占18%;股东D、股东E 各占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公司法》规定相同。2008年9月,股东A分别与股东D、股东E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受让D、E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即按约向股东D、股东E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B、股东C以及公司(B系法定代表人)的反对,以致股东A在支付完股权受让款后迟迟未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D、E以未经B、C等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申明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A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股东B、股东C、股东D、股东E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股东D、股东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B、C、D、E则辩称:系争股权转让交易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打破了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股东A的诉讼请求。问:

(1)股东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支持,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股东B、C、D、E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股东之间股权可自由转让,其他股东不存在优先转让权。

(3)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判令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公司配合进行股权变更手续。

5.甲、乙、丙三个发起人设立了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多年后,甲打算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丁。甲将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丙。乙表示同意转让,丙表示反对转让。事后甲认为其本人与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第一、甲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应当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但事实上甲只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二、股东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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