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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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2004年08月31日08:42 光明日报
梁柱
内容提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为同这一国体相适应,又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5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特别是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制度保证。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它是历史地形成的,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型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创造。
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经过探索逐步确立起来的。实践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发展和繁荣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国建立了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同这一国体相适应,在政体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党制度上,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是历史地形成的,是各族人民通过自身的政治经验进行选择的结果。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保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于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新中国将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几个
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政权采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体现人民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大革命时期,周恩来等共产党人在领导上海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中,召开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并建立了临时市民政府,这是党在革命斗争中创建的最早的政权形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以代表会议为组织形式的工农民主政权。1931年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为建立全国性政权的一次尝试。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以参议会作为政权组织形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在土地改革中创造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新的经验。毛泽东在总结这一群众的创造时,称它“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他说:“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区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人民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08页)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一个必要的和重要的阶段。
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建国前夕,毛泽东在《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中,郑重要求全党要把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至1952年9月,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县普遍建立,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它是建国初期人民参政议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和准备。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完成了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到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所指出,这次大会“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牌。”
根据宪法的规定,从1954年到1965年召开了三届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
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普选,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保障,较好地行使了国家权力。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民主和法制遭到践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被迫停止活动,这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经过20多年来的努力,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立法工作、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具体地说,其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三次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二,进一步健全人大的组织体系。1979年制定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后经1986年、1995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大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改为由人大主席团召集,并规定乡镇人大设立由代表选出的主席、副主席。这是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扎根于基层的重要措施。其三,加强了人大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82年以来,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相继增设了民族、华侨、法律、财政经济等9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级人大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其四,加强了立法工作。如今我国已通过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同时还逐步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依据。所有这些表明,新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及其工作,是我国历史上的最好时期。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它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的一党制。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
在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进行活动的,除共产党和国民党之外,还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它们从成立的时候起,就在中共统一战线政策的影响下,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并且在革命斗争中发展了这种关系。抗日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