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身份制度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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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身份制度论(1)
内容提要:当前农民身份制度赋予农民的劣等性待遇主要体现在对农民迁移和择业的控制、税收负担上的城乡差别、直接具有“农民身份税”特征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财政分享上的城乡差别。农民身份制度的形成和固化,并非象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必然的”、“必要的”,相反,它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违反客观规律的错误发展战略的政策体现,之所它能延续至今则是这一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结果。目前消灭农民身份制度、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是求解“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这一过程必然是冲击社会中一些强势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深刻改革。
关健词:农民身份制度国民待遇
一、农民和农民身份制度
几十年的现实说明,中国农民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国的农业者”,农民,“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小区乃至社会的组织形式……”,50年代以来,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体制、户籍制度、城市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单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中国走上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路径,迄今为止,农民身份仍不只是职业标志,它有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上的“劣等性”内涵。
关于农民身份等级制度,郭书田等列举了十四项“社会制度
上的差别”,包括: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应制度、住房制度、生产资料供应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李佐军还进一步论证了政治、先天地位、参政机会、代言组织方面的城乡差别。凡此种种,农民都处于劣等地位。
尽管改革开放的二十年之中,上列各项制度中有一部分己开始“松动”甚至取消,但农民身份的“劣等性”仍很突出,当前农民身份制度的根本性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农民迁移和择业的控制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一个人出生后,依据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现改为新生婴儿可随父落户)。在公安部门的严格控制之下,农民及其后代获得城市户口的可能性极低(高考制度恢复后,农民子弟上大学是“跳农门”的主要途径),户籍制度不仅能限制农民本人的迁移和择业自由,还能使大部分农家子弟世代为“农”。农民身份的“凝固化”和“世袭制”是农民身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非农户口的城市人相比,农民向更“高”的社会层次迁移至少受到以下限制:
⒈农民基本上不能成为“国家职工”或“国家干部”,即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或(城区)集体企事业单位排斥农民正式就业,农民只有先获得非农户口才有可能进入上述
单位。“跳农门”往往是广大农民最大的渴望。
⒉针对进城务工或创业的农民,城市设置了各种“门坎”,如多种证件、多项收费、农民子弟进城上学高昂的“借读费”、农民务工范围(不少城市竟明文规定进城农民只能干城里人不愿干的脏、苦、累、毒的工种)和数量限制、吸纳城镇下岗职工的单位享受一些优惠政策或直接的经济补偿等,这使本就尽失“天时、地利、人和”的民工进城成本更高、竞争条件更恶劣。
⒊绝大多数单位对农民工实行同工不同酬的歧视性待遇,且不说各种历来视为城里人特权的福利待遇,就是正常的工资标准,农民工也比城市职工低得多。
(二)“正税”负担上的城乡差别
这里所说的“正税”是指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开征各项税收,以区别于非财政税务务机关开征、但农民必须实际承担的各项“租税”。我国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1961年国务院将农业税的全国平均名义税率下调为当年产量的11%,并提出“增产不增税”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自1985年起,这一原则己被突破。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资料,在85年以前,农业税税额基本上是“增产不增税”,每年稳定在20多亿到30多亿之间,但以后每年都有大幅增加。到1998年,在耕地比1984年净减少5000万亩,农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的情况了,农业税税额达176.09亿元,14年之间激增
近4倍,年均增加28.6%,远远高于同期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幅。
另外,从1987年起,还先后开征了作为农业税组成部分的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到1998年“新三税”合计达亿元,“新三税”的开征,使农业税负担增加了一倍多。1998年农业各税合计亿元,这对人均收入极低的农民来说,显然是不轻的。
农业税税额增长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19781984198519901995199619971998
农业各税合计
将农业税同许多工商税比较,农业税也明显偏高。农业税制是按常年产量征税,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不管农产品是流转商品还是自用产品,也不扣除成本或外购中间产品的价格,从性质上看,它不属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的任一税种,事实上,这是一种专门针对农民的很不公平的税种,综合权衡,它比城镇人口缴纳的很多工商税高得多。如,农林特产税名义加权税率为10%左右,而可模拟的工商税税率为4—6%;再如增值税的年起点为销售额7000—25000元,工薪阶层的所得税免征额折为年收入9600元,按这个标淮,绝大数农民都可免税。
关于农业税和其它由农民负担的税种,还有对农民是非常不利的特殊性。其一、在实际征缴农业税的过程中无论是按田亩还是按人头征收,没有劳动能力的小孩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都是实实在在的纳税人,这与城市退休人员不仅大都无税收负担,还能领到退休金的待遇真是天壤之别。其二、农业税征税对象是农产品,实际缴的是现金,这种“所税非所出”的税制在农产品商品率极低、农产品价格不断下跌时,“钱重谷轻”,使农民的现金收入更大一部分要用于纳税,农产品在贱买中又一次被盘剥。其三、农村税收征收上的不规范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如屠宰税不是按畜头而是按人头征收,各级干部为了显示政绩或者直接是为了收到更多的税款虚报农民收入也很普遍,这又加大了农民的负担。
(三)“农民身份税”一“三提”、“五统”及其它负担
农民负担的“大头”还不是税收,名目繁多的收费给农民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各种收费中主要是“三提”、“五统”。前者包括村办集体经济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后者包括乡村两级办学、优抚、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其它等五个方面的开支,过去这部分开支很少,1952年只占农业税的1/9,而现在由于乡村两级机构迅速膨胀,这些收费已是农业税的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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