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年护理_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 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36
尸检:窒息 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 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
37
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 (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 (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0
(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 记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 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31
案例-1
患者,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 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 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 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 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 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 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32
问题思考: 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 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3
• 案例分析
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 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
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
病情所需的 尊重人的 公正的 负担得起的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年龄、 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 正待遇。
基本的医疗护理权
11
患者的自主权
自主权 一个人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
决定的权利。
传统的“家长主义”容易出现为了病人的利益而忽视其愿 望的现象。
如,安乐死
12
丧失/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代理同意。
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变化
21
该做试敏, 是否做试敏试验 (青霉素未作试敏 出现过敏反应
引起纠纷)
输液时出现输液 反应是否及时发现
是否输错药、配错药
护理操作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是否违规操作, 扎到陪护人员 (后附案例)
22
是否有发错药的情况
输液或扎针时 是否遗漏针头
★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
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
渎职罪
27
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 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 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 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 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 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 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 守(渎职罪),属于犯罪。
(六)护生的法律身份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士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含义,只能在职业护士的 严密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严格的护士操作规程去工作,否则她的工作 将被认为是侵犯行为。
45
(七)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 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
有法律责任。 如急救插管
46
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
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
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 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
15
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
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 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38
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病 房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 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 种过失行为
39
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基本是单一归责原则说。即 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唯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 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 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 •口头医嘱 •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根据病情 更改医嘱后再执行
44
(五)病房药材及物品管理
应有严格管理制度,定时清点,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挪用,犯盗 窃药品及器材、物资罪。
对麻醉药品的保管应重视,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自己用麻醉药成 隐而犯吸毒罪。
28
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 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 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 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 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29
医疗纠纷和法律上的责任
A 民事责任 --- ---赔偿 B 刑事责任 --- ---判刑 C 行政处分--- ---警告、停业、吊销执照等
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 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 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 管 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 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 依据”。
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的行为,因而也将得到
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 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7
患者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基本的医疗护理权 患者的自主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保密隐私权
8
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 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医疗卫生单位制 定的管理制度和 办法;医疗技术 操作规程等。
3
•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以规定护理活动 (如护理教育、 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 )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40
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放任有害结
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
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 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41
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
16
患者的义务
17
患者的义务
患者应向医生真实地提供病史 患者不应要求医生签发不真实的:
收据; 诊断和治疗证明书; 病假证明
在疾病确诊后,患者应遵医嘱,在与医生共同制定的目标上进行 合作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避免使自己成为一个患者 患者有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的劳动
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
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
35
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 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 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 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 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 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 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
1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
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 、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护理法的范畴
1
国家规定的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
2
地方行政主管及 卫生行政部门制
和条例;
定的规定、标准
、办法、通知;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期要开展钢笔字训练与考核活动谢。谢观看
二、参加对象 所有任课教师。
发生事故的根源:
一一 念技 之之 差差
47
要求做的必须做 禁止做的决不做
48
忠告: 任何护理操作中都应尽到注意义务。 保护病人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49
w教师教学基本功是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
定对中青年教师进行基本功(钢笔字、粉笔字、普通话、课件制作等)系列过关活动。本
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 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 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
26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 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
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生活利 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查房一次 (病人掉地上)
对手术后患者 是否尽到告知及
注意义务
对危重患者 是否密切注意 (患者死亡未发现)
20
是否把自己的 情绪带到工作中
是否做好连接医生 与患者的纽带
是否注意对待 患者的态度
护理服务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是否注意对待患者 的语言使用方式 引起医疗纠纷)
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需求
是否与患者沟通顺畅
4
护理安全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 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行为,防止患者 出现不良损害后果。
5
护士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
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 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自主权不是绝对的----对自己或他人有害的决定;家长主义干涉。
患者的自主权
13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正式承认了在医患关系的主要形式从“医生决定”的家长主义变为 “医生建议,患者决定” 。
知情的要素:1)信息的揭示 2)信息的理解
同意的要素:1)自愿的同意 2)同意的能力
14
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
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 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或外部的压力迫
更加严厉的处罚。
42
(四)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违法行为 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其执行,她将不
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
43
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 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5
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min,无其他体征。 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 做心电图检查。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 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于家中。
——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
34
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房顺
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
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
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 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 。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 犯罪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犯罪分故意和过失。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 正确鉴定。
24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19
、
对待产产妇是否
对长期卧床患者
予以特殊护理
对急诊患者输液
是否注意2小时翻
液过程中是否注意
身以免褥疮
观察
对跳楼走失等 特殊情况患者 是否及时发现
并报告
护理观察患者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对留院观察患者 是否注意及时
观察病情
对二级护理患者 是否看护不 离开病区
(患者外出死亡)
对一级护理患者 是否做到每隔 15—30分钟
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 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权。
9
基本的医疗护理权
公民患病或受到其它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 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
36
尸检:窒息 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 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
37
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 (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 (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0
(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 记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 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31
案例-1
患者,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 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 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 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 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 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 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32
问题思考: 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 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3
• 案例分析
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 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
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
病情所需的 尊重人的 公正的 负担得起的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年龄、 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 正待遇。
基本的医疗护理权
11
患者的自主权
自主权 一个人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
决定的权利。
传统的“家长主义”容易出现为了病人的利益而忽视其愿 望的现象。
如,安乐死
12
丧失/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代理同意。
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变化
21
该做试敏, 是否做试敏试验 (青霉素未作试敏 出现过敏反应
引起纠纷)
输液时出现输液 反应是否及时发现
是否输错药、配错药
护理操作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是否违规操作, 扎到陪护人员 (后附案例)
22
是否有发错药的情况
输液或扎针时 是否遗漏针头
★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
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
渎职罪
27
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 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 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 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 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 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 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 守(渎职罪),属于犯罪。
(六)护生的法律身份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士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含义,只能在职业护士的 严密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严格的护士操作规程去工作,否则她的工作 将被认为是侵犯行为。
45
(七)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 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
有法律责任。 如急救插管
46
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
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
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 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
15
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
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 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38
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病 房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 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 种过失行为
39
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基本是单一归责原则说。即 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唯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 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 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 •口头医嘱 •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根据病情 更改医嘱后再执行
44
(五)病房药材及物品管理
应有严格管理制度,定时清点,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挪用,犯盗 窃药品及器材、物资罪。
对麻醉药品的保管应重视,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自己用麻醉药成 隐而犯吸毒罪。
28
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 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 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 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 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29
医疗纠纷和法律上的责任
A 民事责任 --- ---赔偿 B 刑事责任 --- ---判刑 C 行政处分--- ---警告、停业、吊销执照等
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 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 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 管 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 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 依据”。
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的行为,因而也将得到
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 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7
患者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基本的医疗护理权 患者的自主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保密隐私权
8
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 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医疗卫生单位制 定的管理制度和 办法;医疗技术 操作规程等。
3
•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以规定护理活动 (如护理教育、 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 )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40
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放任有害结
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
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 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41
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
16
患者的义务
17
患者的义务
患者应向医生真实地提供病史 患者不应要求医生签发不真实的:
收据; 诊断和治疗证明书; 病假证明
在疾病确诊后,患者应遵医嘱,在与医生共同制定的目标上进行 合作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避免使自己成为一个患者 患者有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的劳动
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
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
35
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 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 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 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 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 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 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
1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
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 、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护理法的范畴
1
国家规定的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
2
地方行政主管及 卫生行政部门制
和条例;
定的规定、标准
、办法、通知;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期要开展钢笔字训练与考核活动谢。谢观看
二、参加对象 所有任课教师。
发生事故的根源:
一一 念技 之之 差差
47
要求做的必须做 禁止做的决不做
48
忠告: 任何护理操作中都应尽到注意义务。 保护病人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49
w教师教学基本功是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
定对中青年教师进行基本功(钢笔字、粉笔字、普通话、课件制作等)系列过关活动。本
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 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 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
26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 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
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生活利 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查房一次 (病人掉地上)
对手术后患者 是否尽到告知及
注意义务
对危重患者 是否密切注意 (患者死亡未发现)
20
是否把自己的 情绪带到工作中
是否做好连接医生 与患者的纽带
是否注意对待 患者的态度
护理服务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是否注意对待患者 的语言使用方式 引起医疗纠纷)
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需求
是否与患者沟通顺畅
4
护理安全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 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行为,防止患者 出现不良损害后果。
5
护士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
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 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自主权不是绝对的----对自己或他人有害的决定;家长主义干涉。
患者的自主权
13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正式承认了在医患关系的主要形式从“医生决定”的家长主义变为 “医生建议,患者决定” 。
知情的要素:1)信息的揭示 2)信息的理解
同意的要素:1)自愿的同意 2)同意的能力
14
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
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 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或外部的压力迫
更加严厉的处罚。
42
(四)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违法行为 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其执行,她将不
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
43
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 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5
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min,无其他体征。 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 做心电图检查。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 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于家中。
——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
34
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房顺
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
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
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 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 。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 犯罪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犯罪分故意和过失。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 正确鉴定。
24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19
、
对待产产妇是否
对长期卧床患者
予以特殊护理
对急诊患者输液
是否注意2小时翻
液过程中是否注意
身以免褥疮
观察
对跳楼走失等 特殊情况患者 是否及时发现
并报告
护理观察患者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对留院观察患者 是否注意及时
观察病情
对二级护理患者 是否看护不 离开病区
(患者外出死亡)
对一级护理患者 是否做到每隔 15—30分钟
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 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权。
9
基本的医疗护理权
公民患病或受到其它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 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