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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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二改造整理出的土地用于发展产业项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2〕48号要求,经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制定单位认定为重大产业项目的;以及确认函确定的危旧房、特殊地段、重要节点和片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可按招标方式出让。
按招标方式出让时,应由区政府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局根据招标方案组织招标。
(三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公共绿地、公建配套设施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采取经济补偿方式终结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方式进行处置。
第八条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改造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应由规划局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局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体改造投资方。在投资方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95%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市国土局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剩余土地在房屋办理登记事项后一并归宗。当拆迁量达到50%时,投资方可持区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申请按新的规划条件作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收取:
改造前以住宅为主的整体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在2012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15%收取;实施主体在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其中,如区政府的确认函中明确改造项目将用于建设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产业化项目,且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上标准的90%收取。
改造前以非住宅为主的整体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按现行政策收取。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按城市规划要求整合使用周边不规则、不具备单独提出规划条件、不能单独进行建设的零星国有空地的,应由市规划局出具整合意见函,经市国土局同意后,被整合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自有土地面积不大于9000平方
米的,被整合土地面积最大可达3000平方米;自有土地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的,被整合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3,且最大整合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
第十条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按城市规划进行自主改造,当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的50%时,可持区政府的确认函,申请按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收取:
企业在2012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30%收取;企业在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40%收取;企业在2014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50%收取;企业在2015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其中,如区政府的确认函中载明改造项目将用于建设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产业化项目,且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上标准的90%收取。
第十一条在2014年6月底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其中,加名、联建的应在签订变更协议后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转让的应在市国土局先办理转让交易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0日,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