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简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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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模式简介及分析
一、众筹的概念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
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
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二)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三)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种类繁多,众筹项目方向不仅包括新产品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还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赈灾项目、艺术设计、政治运动等。
因此,逐步兴起的众筹网络平台也各有侧重。
比如,国外的Kickstarter,作为最早的、也是目前发展规模最为庞大的网络众筹平台,仅支持创意项目,不支持慈善和法律诉讼项目;而随后建立的Indiegogo和Rockethub众筹平台的融资项目则囊括创意类、小型企业、目标事业三大类。
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Demo Hour)、app众筹网(appzhongchou)、觉(Jue.So)、点梦时刻(Dream Moment)等基本可看作是创意筹资平台;淘梦网(Tmeng)则是一个独立电影(微电影)垂直众筹平台;积木网(2013年10月1日停止运营)是一个集网站、开源软件和其他非盈利项目为一体的网络募捐平台,不接受商业项目;而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大家咖啡等则是创业股权式众筹平台。
(四)众筹的兴起和发展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
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
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
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
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
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分属于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
二、众筹的现状
2014年上半年,美国国内众筹模式共发生募资案例近5600起,参与众筹投资人数近281万人,拟募资金额共10426.99万美元,实际募资金额21508.61万美元,募资成功率为206.28%。
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
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一)国外众筹模式市场现状
2012年4月美国通过《就业法案》(JOBSAct),允许公司公开宣布融资的消息,敞开了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大门。
该法案细则
2、我国众筹行业模式概况
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改变以往创业投资的传统理念,各类众筹模式的兴起也正日益拓宽大众投资的新兴渠道。
据业内梳理,当下众筹平台主要包括债券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四类主流模式。
债券众筹正是当下发展迅猛的P2P借贷平台,投资人通过对项目投资按比例获得债券,并在未来获得利息收益且收回本金。
股权众筹主要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创投业务的补充,不过由于国内法律限制,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尚在讨论中。
奖励众筹则表现为预售类的众筹项目,广义上的团购也被纳入此范畴,类似影视文学产品筹资往往通过奖励众筹模式。
捐赠众筹则可以理解为网络上的微型公益平台,国外也有帮助别人实现旅游或策划婚礼等纯愿望项目的众筹平台。
几年来我国众筹模式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门户网站+众筹网站”的模式,利于为双方导入彼此人气,增强用户黏度。
众筹网开拓了新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此次乐视网的众筹网联合开展的众筹项目,不仅能为广大球迷带来更加耳目一新的创新体验,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双方的首次合作实现了视频门户网站与众筹网站
的无缝结合,具有开创意义,为视频门户网站及众筹平台的发展均开启了新的发展思路。
(2)“农业+众筹”的模式仅能针对小部分高端用户,具体合作模式仍需探讨。
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较长、客单价较低、保值期短、产品滞后性强等特性,此外,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种植户还需承受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
众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农业的“互联网化”模式发展举步维艰。
目前火热的众筹模式,对农产品来说,只能走高端小众的路线,用户
一起凑钱买平时市场里难以窥见的产品,或者是一些精品蔬菜水果等,生产基地想通过“以销定产”模式来销售自己的高端产品,通过众筹还是行不通的。
(3)“传统服务业+众筹”的模式将促进产业融合,提高用户便利度。
据了解,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整体市场高度分散,前10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2%。
从品类细分的角度来看,短租公司由于
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车辆、网络的支持,汽车数量最多。
众筹模式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结合,有效的环节了该行业的发展困局,促使了互联网与汽车服务的融合。
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用户租车全过程中享受了足够多的便利,主要有下单即时、车辆随叫随到、高端客户可线上完成付款、通过打分对司机评级以保证服务质量等。
(4)“艺术行为+众筹”模式的出现,加速艺术家梦想实现,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一方面,目前在我国,90%的艺术梦想因为资金困难而难以实现。
作为融资的新途径,众筹模式让艺术梦想有机会落地,众筹平台成为梦想实现的载体。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艺术因其高雅的形象与大众化的概念格格不入,即便是艺术作品逐步大众化,但消费者依然难以接受高水平艺术消费,对艺术投资或支持艺术从业者参与艺术产业实践更是望而却步的。
通过众筹,艺术家不仅成功筹资,更是对自身艺术品牌和作品的一种宣传,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3、众筹模式分析
(1)债券众筹又或“P2P”是指“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的模式,又称之为“多对多”模式。
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该模式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
但是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这种模式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因此发展受到阻碍。
故在此不进行进一步研究。
(2)股权众筹方面由于股权众筹的融资人均为初创期企业,因此从投资阶段来讲,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占比较高,约为96%。
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
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下表为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供给数据统计(以三个以股权众筹为核心的平台为例):
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领域中,原始会的募集成功率是遥遥领先的,295个参与投资的投资者中能提供近1.2亿的项目资金,成为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中募集成功率最高的网站。
天使汇项目数量较多,但投资人投资意愿不强,主要由于网站采用了国内外流行的”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也是由于该类投资模
式,增加了投资人对项目运营及退出的担忧程度,导致投资意愿不强。
大家投的投资供给份额在国内股权众筹领域不足10%,项目数量最少但投资参与人数众多,主要由于大家投的项目投资起点较低,项目方对投资者质量要求较低,此外由于平台对投资人的投资审查严格程度低于天使汇,又高于国内其他股权众筹平台,故投资供给情况出现此类情况。
2014年上半年综合来看,股权类众筹占国内众筹领域融资资金规模的98.71%,而股权众筹领域的资金缺口巨大。
股权类众筹融资需求近20.36亿,实际募集金额1.56亿元,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7.64%,这一组数据也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等问题。
(3)奖励式众筹是指投资者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可以获得相应奖励,投资者持有的是受益权而非股权,奖励型众筹可以为融资方减少消费者需求不足的风险,通过这种模式还可以在不付出企业股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公司的第一批影响用户群体。
奖励型众筹结合了融资及市场调研的双重作用,可以通过预先下单的形式,来确认人们对产品的真实需求。
通过奖励型众筹,如果达到了超募的效果,那么意味着融资的公司或产品,符合当下流行的趋势及热潮。
对未来融资也可以起到帮助作用,未来再采取股权式众筹或寻求风投时,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三、我国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及要求
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
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仍然较大。
2014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目前,中央已明确众筹监管部门归属证监会。
下表为证监会对众筹行业进行的指导和意见
据以上事件发展时间及监管层动态汇总分析,一方面表明央行、银监会等监管层认可了互联网金融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支持实
体经济发展的不足,承认了众筹的合法地位,也表明了监管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另一方面,2014年作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元年,作为众筹模式中对传统经济体系多层次发展补充作用最重要的一个模式,虽然屡次被提及涉及诈骗、非法资金池、吸收公共存款等法律边缘问题,但在我国特有的经济背景下,不同于美国、英、澳洲等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众筹的发展也需要特殊的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
监管层在多次调研及各地屡次召开座谈会后,意识到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应该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由市场决定其最终、最好的发展模式,只要不涉及以上法律问题,监管层将保持监管的义务及观望的态势,将监管细则出台时间推迟至2014年年底。
四、众筹模式的法律背景
(一)法律背景
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中心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于此同时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受到法律严格监管的。
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罪名做了明确解释,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对于投资人而言,其通过网络购买的原始股份存在很多的法律瑕疵。
首先,投资人显然无法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称为创业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法限制了股东的人数。
其次,如果投资人成为公司内部股东由代表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这种代持行为在法律的保护上也有欠缺的。
(二)JOBS法案对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启示
提到众筹行业的法律背景,不得不提到美国的JOBS法案(Jobs.Act), 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
该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新兴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作为一个单独的发行人类型予以特殊监管,部分消除了私募发行中一般劝诱禁止的限制,提高了触发向SEC报告的股东人数门槛,并对公众小额集资创设了特别豁免,以实现便利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的目标。
JOBS法案为公众小额集资创设了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通过公众小额集资在12个月内的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不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
此外,JOBS法案还对于公众小额集资中投资者数量到达触发注册标准的限制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界线提高到1200人。
众筹的兴起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众筹融资要求我们应该
作出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回应。
1、消除制度障碍,构筑众筹融资模式的"安全港"。
众筹作为信息化时代的新型融资模式,具有区别于传统融资模式的特殊之处,我们需要将公众小额集资区别对待。
首先,需要建立证券发行小额豁免制度,为众筹融资提供制度依据。
由于公众小额集资的数额一般不高且筹资者发展并不成熟,比较难以达到公开发行的要求,这种特殊性与既有的制度结构难以相容,这就要求现行证券发行制度为众筹融资开一道口子,允许融资额并不高的初创企业利用集资门户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尽可能减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融资的行政审批以降低初创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需要明确集资门户的法律地位并打通其获得核准设立的通道。
境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基本上都要求集资门户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有利于对公众小额集资进行监管。
再次,需要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公司通过众筹融资获取资金所出现的不适性。
允许筹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开募集资本,并且借鉴JOBS法案的做法适当提高公开发行认定人数标准。
2、完善针对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不能因为众筹融资数额较小而认为无需保护,相反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者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而更是需要加强对其的保护。
首先,要限制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
境外立法均将限制投资数额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亦宜吸收这一经验,结合绝对数额和占年收入比重的相对数额来对投资数额进行限制。
其次,要对筹资者课以程度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有利于投资者掌握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筹资者的不当行为。
从
整体上看,众筹融资与一般融资方式有较大区别,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应当结合众筹融资的特点来对投资者保护事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五、众筹模式的风险揭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经济模式,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也导致了众筹平台相较于其他传统成熟平台含有更大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出台后,如果对投资人的数量、单笔投资金额做了明确规定,那无论是目前的奖励类众筹产品还是股权类众筹项目,投资者都面临项目已募集资金被返回的风险,这样在从项目成立起到项目资金返回期间的时间成本将成为投资者主要面临的风险。
而目前我国众筹领域各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监管政策就能全部涵盖的,整个法制体系的完备才能对该领域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监督、指导、服务的作用。
(二)股权众筹项目真实性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人组成一般由领投人、普通投资人组成,针对筹资金额较高的项目,应积极与其他投资人、平台、筹资人进行沟通,对筹资人背景、资产、项目方案、项目同业竞争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投资金额过大的,对于筹资人的创业经历、创业团队成员情况、提供的项目方案、资产负债等情况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三)众筹平台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众筹平台对项目方、投资方均是免费的,而用户免费一直是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秉持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平台发展加速分化,规模较大发展较早的平台融资轮数及规模受到各方的重视,其估值也逐步提高,此背景下,平台的盈利模式将受更多股东及投资者的关注,是否能永久持续对投资、筹资主体免费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四)风险规避的方法
1、模式选择
目前众筹模式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考虑到目前法律风险不明朗,实践中可以先从法律风险最小的奖励模式入手操作,通过不断实践来把控风险。
法学层面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众筹的发展:转换募集对象的身份,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保持契约方式。
目前我国对众筹这个模式的监管尚不完善,并且国内外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将外国的商业模式移植到本国,应对法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充分利用国内法律政策。
2、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3、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及分期打款
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者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运作。
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发起者和出资者之间建立信用平台,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出资者的资金安全。
我国的“大家投”在2013年9月27日推出一个叫“投付宝”的中间产品,对投资款进行托管。
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者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
4、积极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工作
尽管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相应的指导或进行项目备案,将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法律风险。
虽然众筹的某些模式与国内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国内的互联网融资环境在信息真实、出资者保护、中介服务上都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众筹模式依然可以尝试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入手,允许个案试水。
5、对民众进行金融普及教育
在中国,除专业人士外,普通大众对于金融、对于投资理财都欠缺专业的知识和系统的教育。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指出,“中国民众普遍缺乏金融普及教育,这也是国内金融非法集资和诈骗案频繁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未来中国不仅缺少普
惠金融体系,也缺少普惠金融教育。
因此,在提供产品信息服务的同时,附加金融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