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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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两种情况, 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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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1)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其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 (2)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在经营地缴纳“三税” 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比较, 具有以下的特点。 • 1.税款专款专用, 具有受益税性质 • 2.属于附加税 • 3.根据城市建设规模设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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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4.征收范围较广 •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 具体包括城市、县城、镇, 以及税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பைடு நூலகம்计税依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 业税“三税”之和。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 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的 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营业税)
• (一)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 1.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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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以其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2.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 • (二) 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 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因教育费附加具有附加税性质, 当主税
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3) 对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
• (4)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 除另有规 定外, 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律不予退还。
• 二、教育费附加
• 教育费附加是指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其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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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申报
• 一、纳税环节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 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 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 的纳税义务行为, 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 二、纳税地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 点。但是, 属于下列情况的, 纳税地点可与“三税”的纳税地点不同。
• (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
质, 当主税发生减免时,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地发生税收减免。 • (1)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
时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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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 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在 代扣代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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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申报
• (2) 对于跨省开采的油田, 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 其生产的原油, 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 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 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 各油井应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由核算单位计算, 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 , 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 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项目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 计算与申报
• 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 本内容
• 工作任务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 税额的计算
• 工作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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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5 年2 月8 日, 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于1985 年1 月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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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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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计算方法
• 1.计税依据 •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分别与
“三税”同时缴纳。 • 2.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 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为: • 应纳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征收比率
• (3)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 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 业税。所以, 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 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 (4)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应随同“三税”在经 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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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申报
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征税范围内, 从事工商经营, 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 单位、个人, 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 都 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 外资企业和 外籍个人也被纳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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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 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
税率分别规定为7%、5%和1%三个档次。具体适用范围是: • (1)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 税率为7%。 • (2)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税率为5%。 •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镇的, 税率为1%。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但
• 三、纳税期限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 一致。但是,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94 年分税制前 制定的, 1994 年后, 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而城市维 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因此, 城建税和“三税”在缴税入库 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
发生减免时, 教育费附加相应地发生税收减免。 • (1) 对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 (2)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 可同时退还已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征 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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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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