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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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

司的重要经营方式,而跨国公司在实行内部贸易时又广泛采用了转让

定价策略,通过转让定价,达到了避税及其它目的,但也造成了东道

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及其它方面的不良影响。所以,如何针对跨国公司

转让价格中的避税行为展开反避税,就成为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

家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

根据国际上的普遍意义,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也称转

移定价、划拨价格,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

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实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

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别,制定转让价格

使跨国公司世界税负最小化。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总体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及世界利

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通过转让定价,能够减少税负、对付东道国

的价格控制、提升子公司的竞争水平、调拨资金以及规避政治、经济、外汇、通货膨胀等各种风险。在上述几种目的中,利用转让价格逃避

税收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1.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的不同而避税

世界各国各地区所得税的税率存有着差异,利用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实

现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当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向低

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定低价;当高税率国家从

税率国家进口产品或劳务时,采用定高价。通过各种“高进低出”的

做法,使得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基数)减少,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所得税的税负。而从税率国家的

子公司的角度分析,即使因为“高出低进”导致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因为所得税税率较低。所以,从跨国公司整体来看,最

终的结果是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2通过避税港实施避税

避税港(TaxHeaven)是指所得税税率特别低或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

地区,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

一定经济目的的考虑,有意识地实行远低于国际一般税收水平的税收

制度,而且常常是放弃在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单方面给予税收上

的特别便利。

很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有大量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可通过

设在其避税地的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即使货物和款项均不通

过避税地,但财面上的每次周转都使卖者的子公司“低价”出售而无利,买者的子公司高价购买亦无盈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

了双方利益,从而减轻了总公司的税负。

1.3通过关税环节避税

对于按“从价税”或“混合税”计征的关税来说,跨国公司在实行内

部交易时,可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

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税,从而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值得

注意的是,减少关税和所得税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公司就要从全面的

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税率实行计算、比较和分析,最后制定出使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转移价格。

1.4利用虚设贸易公司、虚构营业活动而避税

假如母公司在甲国的税收较高,因而在低税收国家乙国虚设一个贸易

公司,母公司在其经营当中就能够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此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以正常的价格售给丙国的买主,实际上货物仍由甲国

直接地运往丙国,母公司与贸易公司实行的仅仅一种虚拟的营业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将利润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的国家,从而达到避

税的目的。

1.5通过融资关联交易行为而避税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是内资企业,融资关联交易行为一直存有。融资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与绝大多数跨国公司采取的通过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的避税手段是不同的。在融资过程中实行关联交易,一方面,借货资金与随之产生的利息支付在帐目上表现为负债,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跨国公司能够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也能够因为巨额借贷在帐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大量所得税。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我国避税现状

2.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在外资逃、避税行为中比重大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而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有很多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实行避税。2005年9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2005年5月25日《新京报》披露:有国税总局官员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通过各种手段每年逃税金额在300亿元以上,而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转让定价。

2.2绝大多数外资企业“虚亏实盈”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度,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研究表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到30%。除了外资企业企业税负轻微,还在土地、贷款、用汇等优惠与便利,这些都保证了外资企业的赢利。那些“亏损”的外企置多年“亏损”不顾,在“亏损”这后竟又接连追加投资,避税行为显而易见。

2.3避税效应隐蔽、间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

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

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

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

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

者出于世界战略经营目标而非税务动机考虑,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

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

称之为“逆向避税”。

3中国反避税治理对策

3.1统一思想理解,重视反避税工作

(1)各地政府应重视反避税工作。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

就是促动和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如果任凭跨国公司避税行为

的肆意横行,必将造成中方企业大面积亏损、税收严重流失等后果,

这就严重违背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从思想上对

转移价格避税危害性未高度重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缺乏监督监察,

过多地出让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国家税法,过多地给予减税优惠。所以,各地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合理有效的引进外资,规范外资

行为。

(2)提升税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转移定价是涉外税务问题,经常涉及到很多相关国际经济、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这就要求收税

人员的知识面广,在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的同时,还要具备相关本国

的税法法则和会计知识,更要具备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

国际税法等方面的知识。所以,要对专职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人员实行

不同方式的培训,提升税务人员的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反

避税专业队伍,从而提升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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