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汽车的保险原则与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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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 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 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 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0关系,并不是指时间 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运用
1. 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 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1.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 前提; 2.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 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2.保证的种类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
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 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 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 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3.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 –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 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 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 以陈述或说明。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 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 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 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 也必须存在。
•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 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 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 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 限制保险补Baidu Nhomakorabea的程度
–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 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 障的最高限额。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第四节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含义
•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 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第2章 汽车的保险原则 与合同
2.1 保险原则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 第四节 近因原则 • 第五节 代位原则 •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 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2. 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 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 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
•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 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 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
赔付现金 修理 更换 重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 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 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 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0关系,并不是指时间 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运用
1. 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 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1.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 前提; 2.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 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2.保证的种类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
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 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 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 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3.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 –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 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 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 以陈述或说明。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 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 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 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 也必须存在。
•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 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 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 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 限制保险补Baidu Nhomakorabea的程度
–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 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 障的最高限额。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第四节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含义
•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 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第2章 汽车的保险原则 与合同
2.1 保险原则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 第四节 近因原则 • 第五节 代位原则 •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 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2. 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 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 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
•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 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 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
赔付现金 修理 更换 重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