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黄克功案”的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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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经天:“黄克功案”的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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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经天:“黄克功案”的审判长-法律
雷经天:“黄克功案”的审判长
文/叶介甫
雷经天(1904-1959),广西南宁人,右江革命根据地创建人之一。
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院长等职。
新中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
1959年8月11日,在上海病逝。
两次蒙冤
1904年6月,雷经天出生于广西南宁。
1925年,在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中,雷经天组织同学声援工人的斗争,并在运动中加入中国共产党。
从此,雷经天走上了职业革命家的道路。
“五卅”运动后,雷经天奉命前往广州黄埔军校,后在校政治部主任周恩来属下任宣传科科长。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北伐军攻占九江后,出任三十六军第一师政治部主任。
南昌起义时,雷经天任叶挺领导的十一军二十四师某团党代表。
广州起义时,奉命顶替被捕的周文雍担任广州赤卫队总指挥部政治部主任、广州起义委员会委员。
广州起义失败后,雷经天率部进入广西左江、右江地区,与当地农民起义武装会合,开展游击战争,创建革命根据地。
1928年,雷经天出任中共广西省委特派员、代理书记和右江特委书记。
1929年10月,雷经天与邓小平、张云逸、韦拔群并肩作战,在广西发动了著名的百色起义,成立了工农红军第七军和右江苏维埃政府,雷经天出任右江苏维埃政府主席。
1930年10月,中共南方局的代表到达右江,向红七军传达了李立三的
“左”倾冒险主义计划,指令红七军离开右江革命根据地,北上去攻打大城市,以实现革命在“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
雷经天因不同意将地方赤卫军全部编入红七军北上,要求留下部分地方赤卫军保卫根据地,因而被戴上人“本位主义”“反对扩大红军”“右倾保守”等帽子,受到了撤去党内外职务和开除党籍的处分,降为一般工作人员,随红七军政治部行动。
1931年4月,红七军在江西省永新县召开第二次党代会,代理红七军政治委员许卓(邓小平已去上海)在会上传达了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批判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和给红七军带来的严重危害。
会议决定撤销第一次党代会时给予雷经天的处分,恢复其党籍。
关于这段历史,党中央在1945年做出了这样的总结:“右江特委雷经天同志曾经表示要保留一部分地方武装,保卫广西苏维埃区域的意见,但这个意见不被采纳,结果红七军的前委反认为这是保守思想,不愿集中全部地方武装来扩充红七军的部队,不执行中央的决定,给雷经天同志以打击,撤销他的右江特委书记和右江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职务,甚至开除他的党籍,并强令右江苏维埃委员的大部分(仅留韦拔群、陈洪涛两同志)和各县苏维埃的主席及所有比较负责的地方干部全部拉去随军行动,致使广西的苏维埃运动完全失败。
”
1931年7月,红七军与中央红军会师后,即投入中央苏区第三次反“围剿”战斗。
政治风云变幻无常,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红七军投入第三次反“围剿”战斗后,于1932年奉命开至江西于都县小密镇整训和做地方工作,参加“肃反”运动。
肃反扩大化使全军上下被狂风暴雨般的政治运动压得风声鹤唳、人心惶惶。
许多经受过血与火生死考验的好同志,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没有倒下,在运动中却遭到不应有的打击,甚至含冤倒下。
这种令亲者痛仇者快的悲剧,也降临到雷经天的头上。
1934年他被人诬为“国民党改组派”再次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并被逮捕关押,险些被杀害。
幸亏中华苏维埃临时共和国中央政府保卫局局长邓发原是雷经天的上级,和他一起参加过广州起义,对雷经天的历史情况较了解,故在审理此案时,设法把雷经天释放,并留他在政治部保卫局工作。
雷经天再次受到莫须有的罪名而蒙冤,他依然坚持原则,坚信组织,矢志不移地跟着红军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
长征时,雷经天被编在中央军委红色干部队(即在中央苏区的红军大学)当学员,等于一个列兵,并帮做炊事工作。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雷经天被调到中央粮食部任秘书科长,虽然自己的冤屈尚未解决,但为了缓解延安粮食供应不足的问题,他仍然过黄河到山西去购买粮食,日夜操劳,忘我工作,不幸患上了伤寒病,连吃喝都困难,又因无药医治,耳朵都聋了。
但他仍带病跋山涉水拼命干,出色地完成了购粮任务。
因种种原因,直到1945年初,中央派陈毅主持召开红七军干部会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时,才对雷经天的历史做出了正确的结论。
周恩来等13位负责同志证实:雷经天自参加革命以来,一贯都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经过长期考验,无论在什么艰难环境中,政治上都是坚定的,“并无改组派的嫌疑”。
因此,中央组织部认为过去开除其党籍是错误的,并修正1935年中央党务委员会对他重新入党的决定,恢复其1925年5月的党籍。
当彭真代表中央告知他这个结论时,铮铮铁汉雷经天激动得热泪盈眶。
是啊,雷经天第二次蒙冤整整11年,4000多个日日夜夜,在党中央的关怀下,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待遇。
百姓称他是“活包公雷青天”
1937年金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雷经天被任命为法庭庭长。
不久,董必武院长调往重庆,雷经天接任院长。
在这期间,他提出了“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16字工作准则,并建立健全各种司法制度,让全边区司法干部严格遵守,他亲自做出表率?边区司法工作呈现了一种新局面。
在陕甘宁边区,雷经天在司法制度方面的一大创举是法院受理案件不收诉讼费。
这一举措为边区人民所欢迎,百姓称赞说:“我们打官司,公家就管哩!不要下跪,又不花钱,不写呈状,非常便利,告了就判,有理就能打赢,过去只有有钱的人才能打赢官司。
”老百姓因此称他是“活包公雷青天”。
1937年10月,抗大发生了第六队队长、团级干部黄克功逼婚、枪杀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的案件。
雷经天主持审理此案件,他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依法判决黄克功死刑,这一判决在抗大、边区以至全国震动很大。
刚接手案子时,雷经天在思想上曾有过激烈的斗争,有不少同志对他说,念及黄克功“资格老,功劳大”,要求法院从轻处理,或带刑发配到抗日前线杀敌赎罪;有的同志出于怜惜老井冈战友之情,向毛泽东请求免予黄克功一死。
雷经天为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坚持依法办事。
为了慎重起见,雷经天当即给毛主席写了一封信,把黄克功的犯罪事实做了汇报,并提出自己对此案的处理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
1937年10月11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六天,在被害者刘茜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了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
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为公诉人。
由审判长雷经天,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等4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组成审判庭。
公诉人与证
人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杀人案的全部细节。
黄克功向法庭表示认罪服法,并如实地供述了犯罪的全部经过。
当审判长雷经天问黄克功对法庭有什么请求时,黄克功提出:死刑必须执行,但希望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不死在自己的法场上。
他请求给他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监阵,死在同敌人的冲杀中,并说如果这不合刑律就算了。
在黄克功供认了犯罪事实和经过后,与会的各单位、团体代表相继发言,发表了对这一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
经过短暂的休庭议决之后,由雷经天宣读了边区高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特判决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死刑。
最后,还由雷经天当着黄克功的面,向大会宣读了毛泽东同志为此案给他的复信。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
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
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
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
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黄克功案不仅在陕北公学,而且在抗大、中央党校等青年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以至延安以外的广大地区都引起了很强烈的反响。
1980年10月,黄克功事件过去40多年后,再次被披露出来,在社会上同样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当年,由于战争环境和国民党当局的封锁,关于毛泽东同志就此事给雷经天的复信,除了在延安工作的同志聆听之外,全国人民和广大干部,并不知道毛泽东亲自撰写的这个阐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划时代法律文献。
黄克功事件被披露出来之后,全国许多家报纸和新闻单位做了转载和报道。
人民日报社在电话询问了黄克功事件后,于第二天将毛泽东同志给雷经天的复信向全国人民公布。
这对当时普及和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全文转载了黄克功事件的报道,许多日本进步人士和学者认识到延安时期的法制,不像国民党当局宜传的那样,是“无法无天”,而是带有强烈人民性和民主性的法律。
刘茜在陕西武功的一位亲属看到黄克功事件报道后,风尘仆仆地赶到北京,找到了胡耀邦主持工作的中共中央组织部。
反映情况之后,中共中央组织部电话通知西北政法学院党委,要求查清刘茜其人及其案情。
不久传来为其落实政策的消息,刘茜和家属几十年来蒙受的不白之冤得以昭雪。
几十年前毛泽东的批示即刘茜是个好同志,对刘茜同志之亲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才始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