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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一式样、标准
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或损坏补发,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补发。
7
复审
第二十一条 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8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的监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查询;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第三十一条 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每年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不得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36、42号令 主要条文讲解
安全质量环保部 2012年5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范本1: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 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3) 未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4)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演练或演练不达标准的;(5) 运输、搬运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6) 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的;(7) 向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3. 吊销许可证;4. 暂扣、查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 安全监管机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2. 安全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安全监管机构根据调查报告,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人给予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查封等一定程度的制裁措施。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在特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经过安全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许可证书。

范本2: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安监总局30号令

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解读安监总局64、67、68号令

解读安监总局64、67、68号令

安监总局64号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解读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由5个必须和5个严禁组成,紧抓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规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十条规定》在归纳总结近年来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从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等方面强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突出了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

二是编制依法,执行有据。

《十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重要法规标准为依据,都是有法可依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普及。

《十条规定》的内容只有十句话,239个字,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虽然这些内容过去都有规定,但散落在多项法规标准之中,许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其不够熟悉。

《十条规定》明确将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做、必须做的最基本的要求规范出来,便于企业及相关人员记忆和执行。

国家安全系统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总局令(30号)

国家安全系统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总局令(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安监总局36号令

安监总局36号令

安监总局3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beam and reinforced concrete floor. , Hanger location should be correct, install neat and firm, tubes and scaffolds should be in very close touch. Pipe and bracket weld shall not eat, burn-through and other phenomena. (2) No heat displacement of the pipe, the suspenders shouldbe installed vertically, boom length can be adjusted; thermal displacement pipe, hangers should be ? of thermal displacement offset value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tilt installation. Two hot pipe of varying displacement or displacement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unless specified design shall use the same hanger. (3), davit specification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4) large diameter pipe valve, there should be support shall not be piping weight. (5) fixed to the structure of pipe support, crane and carrier shall not affect safety.(6) steel pipe support spacing for horizontal installation according to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7) theriser pipe, when the height is less than or equal to 5M, installed on each floor, 1 for height is greater than 5M, each floor shall be notless than 2, it tube cards apart from the ground level to more than1.5~1.8M,2 pipe clamp can be installed symmetry. 7. installation ofindoor drainage pipe (1) pipe and pipe fitting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de. (2) pipe through the basement wall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系统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总局令(30号)

国家安全系统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总局令(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1、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的内容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废止了吗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只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安监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doc(安监总局令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doc(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安监总局令第22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doc(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特种作业目录).doc (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安监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安监总局令第4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doc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doc(公安部令第11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doc(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doc(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公安部令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doc(公安部令第108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doc(公安部令第109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doc(国发[2004] 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doc(国务院令第323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doc(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doc(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doc(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doc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458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doc (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doc(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版).doc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版).doc(国务院令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版).doc (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版).doc(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doc(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版).doc(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版).doc(交通部令 [2005]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doc(交通部令 [2010]第5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1月1日施行).doc(经贸委令第35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doc(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劳部发 1996 42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doc(劳部发[1995]161号)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商安字第291号)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省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doc(省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doc(省政府令第68号)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省政府令第85号)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doc(市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00101).doc(市文件)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doc(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doc (卫生部令第72号)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doc(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质检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doc(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质检总局公告[2011] 第59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版).doc(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doc(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国环境保护法.pdf(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oc(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doc(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doc(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doc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doc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doc (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doc (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oc (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doc(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4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4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4号令1、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25号废止了吗没有废止,但是修订了:一、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二、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八)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备案申请书”修改为“的书面报告”。

3.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5.删去第八十三条中的“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

”6.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海油安办考核合格。

”7.删去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8.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管理,标本兼治,分级负责,有法必依,有违必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公开透明。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十条从业人员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访问和获取与其从事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信息,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义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事故或者风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监总局令号和号比较

安监总局令号和号比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总局审查范围范围安全审查内容及实施程序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解读24号令虹桥安监所连正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共六章四十七条。

总体上分两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有哪些职责、范围等;二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了哪些要追究,哪些不要追究。

如何追究,责任大小,追究轻重。

第一章总则(1~4)共四条,表述了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回避制度等。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概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公正公开、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从5~17共有13条)。

这里分两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是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这里要区分一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含县级)。

作为乡镇安监,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这个职责是没有的。

我们只是要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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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
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已废止,见80号令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 已废止,见80号令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修正版)
2006.3.1 第63号、第80号修正
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
定(修正版)
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
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63号、第78号修正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营许可办法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废止,见38号令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已废止,见65号令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
2006.10.1 已废止,见45号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
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07.1.1 见87号令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非修正版,修订内容见63号)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
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63号修订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修正版)
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
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
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2005.1.6 已废止,见83号
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
版)
2009.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
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80号修正
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
2009.9.1 已废止,见47号令
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修正版)
2009.10.1 第63号、第77号修正
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修正版)
2009.12.1 第63号、第78号修正
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11.1 已废止,见91号令
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11.1 已废止,见48号令
28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9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条款的决定
2010.3.1 已废止,见87号令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2010.7.1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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