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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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文档2篇How to deal with financial loan contract disputes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
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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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文档
2、篇章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文档
篇章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文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
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
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
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
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
目前,
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
借款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
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
让签订的合同。
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
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
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
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
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
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
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
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
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
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
以用款企业为被告。
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
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
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
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
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
是其控股股东。
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
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借贷意见》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因为此意见是在
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
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
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
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
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
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
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
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
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
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
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
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
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
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
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
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
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
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
权利。
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
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
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____________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
___。
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
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
借款方如
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
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
预定为:__年____
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
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
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
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
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
因贷
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
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
全部清偿后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
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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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
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
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
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
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
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
目前,
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
借款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
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
让签订的合同。
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
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
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
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
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
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
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
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
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
以用款企业为被告。
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
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
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
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
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
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
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借贷意见》第10 条规定“一方
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
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
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
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
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
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
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