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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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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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广西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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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桂价费〔2011〕55 号文第一条(二)中的规定,降低“2010 年定额”第 69 页“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降低后的“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见表 1:
序号
1 2 3 4 5 6
表 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一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编制报环告境表影响 ~ ~ ~ 0.72 1.44 1.44 2.88 2.88 5.04
以上 5.04
注:1. 本表中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
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
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所
我区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写在“2010 年定额”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赵虎林
摘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 年版)颁布实施三年以来, 国家、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介绍 了在网上阅读和获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方法,并对该《定额》提出了修 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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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2012 年 3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 号文),该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一 年以后的 2013 年 9 月 1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3〕88 号文),该文件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该文件在第一点中指出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是工程造价服务机构。 目前我区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工作中,使用该文件的附表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费时,经过分析并确定了收费项目的计算基数后也可参考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八条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公益性服务价格;(二)在一定区域内未能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垄断性的服务价格;(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具有强制性的服务价格;(四)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服务价格;上述(一)至(四)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桂价费〔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38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完成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报送。

二、报告内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收费项目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支出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收费统计、规范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见附件1、2)。

对金额变化较大的收费项目(与2015年度数据相比,收费金额上下幅度超过20%以及金额超亿元且上下幅度超过10%的项目),请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填报表格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

三、报告途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通过两种方式进行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的报送:(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收费情况录入,网址为https://,用户名为单位名称(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接输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初始密码为12345678,单位登陆进去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已修改密码的单位沿用原密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桂价费字[2002]523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523号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的函》(桂建函字[2002]226号)悉。

为深化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建设工程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区各地相继成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鉴于工程交易中心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服务机构,为保证该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我区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自愿中请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并接受市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见附表。

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应按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收取服务费,提供的服务内容、办公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减收;没有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此外,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客户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应重新申报审批。

附件:广西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桂价费[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1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渡过难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6月10日起,检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时不得另行收取砝码租赁费。

从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除附件所列项目、标准外,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减免以下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一)200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等640种商品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行品质、规格、数重量及包装等检验鉴定和收费,具体商品和操作办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法检目录》第61、62章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实行降低30%收费标准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具体范围和减免政策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桂财综〔2007〕52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桂价费〔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15〕32号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范文(8篇)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范文(8篇)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范文甲方(委托人):乙方(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内容: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及本项工作的繁简程度,双方约定: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_____)____号)》规定计算收费×专业修正系数×(1_下浮系数),专业修正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如下: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0.8;B、土建、桥梁项目,专业修正系数为1.0;C、其余项目的专业修正系数为0.9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_____)____号)》收费附件如下,其中注第1条增加:工程审计采用审核方法1计算收费;效益费有区间的,按最低值取费。

第3条改为:单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费。

第5条改为:各专业收费按上述各专业修正系数执行。

2、结算方式经双方议定,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日内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书份。

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

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
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6.01
•【字号】桂价费字[2001]199号
•【施行日期】200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199号二00一年六月一日)
自治区技术市场:
你市场《关于收取技术合同咨询费的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提供技术合同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为技术合同签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合同咨询工作时,收取技术咨询费,并就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技术咨询费收费标准
1、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万元以下:50元/份
2、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万元以上至壹拾万元:100元/份;
3、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壹拾万元以上至伍拾万元:200元/份;
4、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拾万元以上按成交额的0.5‰内协议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份。

二、技术咨询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时亮证收费,依法纳税,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已于2007年9月28日正式开业并投入运行,我局所有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转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要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得体外循环”的规定,现就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28日起,涉及制定或调整商品及服务价格(含价格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核发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进入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治区物价局服务窗口(71、72、73号)受理。

我局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点,下午13:00--16:00点。

有关界定价格、收费政策界限的请示仍由我局直接受理并答复。

二、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派员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如不能派员到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而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的,必须在来文来函上标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性别、联系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201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文件要求,现将《贺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审批部门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目录》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政府定价事项的调整、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审改(编办)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并公布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桂价费[2009]397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价费〔2009〕397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规定,我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桂价费〔2005〕4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条例》、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实施诉讼收费的人民法院,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对《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执行、年度审验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桂价费〔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5〕111号区直各单位,各市、县物价局:为推进经营服务收费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其具体收取范围、标准应按照目录清单中的要求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未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收费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根据清理情况,将取消一批原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发文公布。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五、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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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
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
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
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
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
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
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
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
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为:
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
效益费:200万元×5‰=19.50(万元)
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
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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