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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化理论与对外汉语教学的融合性及独立性初探

本文结合“以”的语法化顺序和“以”及其相关词在对外汉语教材中的编排,认为:多义词在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及教学安排中可借鉴该词语法化理论的研究成果,但并不能盲从或照搬其语法化顺序:1.教材应优先收录一个词使用频率最高、最可能用于基本交际的义项,然后根据语法化顺序讲解语法化程度最低的义项及中间义项;2.针对那些语法化程度较高、意义虚化程度较高的义项,应该抛开词源,单独教学;3.针对那些教材收录义项缺失、无法形成语法化连续统的多义词,要慎用语法化顺序的指导作用;4.有些可看作话语标记的虚词,则无需从其语法化的根源着手。

标签:语法化对外汉语教学“以”

一、引言

“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最早由Meillet提出,指的是“语法范畴和语法成分产生和形成的过程或现象。典型的语法化现象是语言中意义实在的词语或结构式变成无实在意义、仅表语法功能的语法成分,或者一个不太虚的语法成分变为更虚的语法成分。”[1]语法化主要以历时研究为基本观察视角,因此能很好地解释和“顺序”相关的问题。

有学者把语言项目的语法化顺序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习得顺序结合起来进行讨论,以期利用语言项目的语法化顺序来预测二语习得顺序或指导教学顺序,如高顺全(2002,2006,2011)结合多个汉语实例提出假设:多义词的语法化顺序和习得顺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可以根据语法化顺序预测习得顺序。

[2][3][4]李计伟(2007)认为,语法化研究主要从语言演变的规律解释语法规则,是一种面向理论的“解释型”研究,而第二语言语法教学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解释”。因此,“解释”是语法化研究与对外汉语教学的一个结合点。[5]然而,文章并未就如何在教学中用语法化研究成果解释“尽管”和“简直”的意义展开论述。管春林(2008)以“所”字为个案,试图说明语法化研究在对外汉语教学领域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6],但文章只是简要分析了“所”由实词到虚词的演化过程,没有谈及引入语法化研究成果后,“所+V”和“为……所……”结构在教学中的具体处理方案。

我们认为,上述研究并未从汉语教学实践的角度具体运用语法化理论,尚属于“前实践阶段”,所以对语言点教学中认知过程的特异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还不够充分。本文拟选取“以”为研究对象,结合对现行《汉语水平考试(高等)大纲》中与“以”相关的“X以”“以X”等词的分析,尝试结合教材编排及教学谈谈语法化理论的应用。

二、古代汉语、现代汉语中“以”的语义

(一)“以”的语法化

结合郭锡良(1998)[7]、罗端(2009)[8]的分析,我们用下图表示“以”各语义之间的关联:

“以”取A1、A2、A3三个义项时是动词,主要出现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在先秦典籍中已很少见。B1、B2、B3、B4、B5、B6是“以”的介词用法,B1、B2由动词直接虚化而来;B3、B4、B5由B2引申而来;B6由B3引申而来。C1、C2是“以”的连词用法,C2由B2引申而来,C1、C3、C4由动词直接虚化而来。

(二)现代汉语中的介词“以”

现代汉语中的介词“以”主要表示“凭借”“界限”“工具”等义。表“凭借”和“工具”义的“以”除了保留其原有的介词用法以外,也产生了词缀化趋势;表“起点”义的介词“以”发展到现代汉语已经词缀化了。

1表“凭借”义的“以”主要用于引进动作、行为的原因、方式或凭借,常常和名词/名词性成分连用,如:

(1)作为老师,我以有这样的学生感到高兴。

(2)以我对她的了解,这件事情绝对不是她干的。

(3)以这样的速度计算,用不了一个小时,我们就可以到天津了。

表“凭借”义的“以”常常和“为”连用,构成“以……为……”句式,相当于“把……当作……”或“依据……而进行”。通过对CCL语料库的检索,我们发现在现代汉语中“以……为……”短语在“以”的用例中出现的频率最高。如:

(4)发展生产、养兵抗战,有力地支持了毛泽东提出的大生产运动。以此为基础,打破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封锁,迎来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5)林彪任一一五师师长,是三位师长中最年轻的。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后,以师为单位分头开赴抗日前线。

2.表“界限”义的“以”用于引进动作行为的时间、处所或范围,相当于“于、在”。如: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以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

(7)唐代诗人李白,以武则天长安元年,出生于中亚细亚的碎叶城。

3.表“工具”义的“以”用于引进动作行为赖以进行的标准、工具。这一义项有两种常见的固定形式:“V+之+以+N”和“V+以+N”,表达“用工具A来(处置)B”的意义,如:

(8)体育锻炼贵在坚持,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9)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文物盗窃案近日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名主犯被判以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4名涉案人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金。

“V+之+以+N”相当于“以+N+V+之”,“持之以恒”就是“以恒持之”。“V+以+N”相当于“以+N+V”,“判以死刑”就是“以死刑判”。

(三)现代汉语中的连词“以”

现代汉语中的连词“以”的用法比较单一,表“目的”义,用于书面语,连接两个短语或小句,且要放在后一短语或小句的开头,相当于“为了”。“以”连接的两个成分一般在时间上有先后关系或者在逻辑上有因果关系。如:

(10)政府应该控制城市汽车的数量,以降低空气污染程度。

(11)面试时,他特地朗诵了一首诗,以显示自己的汉语水平。(四)现代汉语中的词缀“以”

1.方位词前缀

方经民(2004)指出,“以+方位词”是“方位词汇”的“派生方位成分(加前缀‘之、以’的和加后缀‘面、边、头’的)”。[9]“以+方位词”中的“以”由表“起点”义的介词“以”词缀化而来。

2.动词后缀

表“工具”义的介词“以”可用以介引“处置”所凭借的标准,常见固定形式分别是“V+之+以+N”和“V+以+N”。蔡雯婷(2011)认为,“V+以+N”中的“以”逐渐失去介引功能,从句法层面向词法层面降级,形成“V+以”词法结构。[10]在现行字典中,“V+以”作为词收录的有“给以、予以、加以”等。与此类似的“辅以(药物)、委以(重任)、致以(谢意)、授以(官职)、晓以(利害)”等中的“以”尚未词缀化。

3. 语法标志“以”

王鸿滨(2003)认为,古人在使用“可以”时表达的意义就是“可”[能够],“以”是语法标志,无实义。[11]“可以”中的“以”是“助動词结构双音化”的标志,“足以”“难以”“得以”中“以”与此同类。“以”除了可以作“助动词结构双音化”的标志,还可以作动词结构词汇化的标志,如“以为”中的“以”。[11][12][13]

三、语法化理论在“以”及与“以”相关的词的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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