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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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 的解除权产
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 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 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 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 灭。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 力,《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 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 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3.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二者更有差异:
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 民事 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 同;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 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 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 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要 债务不能履行的
其二,在民事法律 行为中附解除条件, 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 事人以 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 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 基于当 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 规定。
其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当 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 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 的条 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 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1.解除与终止
2.解除与撤销
两者并不相同: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 的适用范 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 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 表示 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 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二,从引起两者的原因来看,撤销的 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 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 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 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 除权。
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 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 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 到合同成立当初 的。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只要 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 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 ,即可 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因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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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届满前另一方明确表示
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法定解除
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
另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约定解除
当事人就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而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 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 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 当的形式。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 上可有如下类型: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 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 为损害赔偿债务;
其二 ,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 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 同;
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 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 变更 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重点问题 1、 合同的变更 2、 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 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 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 ,仅改换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四)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 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 履行债务的现象。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 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 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 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 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 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 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 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债权转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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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 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 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 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 加债务人负担的 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 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 债权价值额。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 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 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 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 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二、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 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 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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