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于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案情说明] 无锡中外合资企业金星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2年上半年自营出口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

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

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

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

[筹划分析] 若金星公司有关联外贸明新公司,金星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

销售给明新公司,明新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金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金星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000×17%-1200=500万元,明新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金星、明新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

结果。

 (1)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金星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

 (2)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金星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

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出口退税压力。

 (3)从金星、明新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两公司更加划算。

 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