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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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
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
3 总则
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
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
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4.2.2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2.3凡无人值守部位,须安装远程监视设备,并与所属主要管理部门联网。

4.2.4可使用犬防。

4.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
4.3.1 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4.3.2 主建筑主要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内部停车场主要进出通道安装车辆拦阻设施。

4.3.3 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3.4 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须安装防盗门、窗栏杆等防入侵设施,室内可安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或闭路电视摄像设备。

4.3.5 其他一般部位按当地公安要求安装相应防护设施。

5 安全保卫设施及标准
5.1围栏(墙
5.1.1 需使用围栏(墙的安全保卫区域,周边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随意进入,从而与公共活动区域隔离。

5.1.2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

5.1.3 围栏(墙内、外侧净高均应不低于2.5米,并具备防
攀爬功能,对外应设有项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

5.1.4 围栏(墙技术要求参照MH/T7003-2008。

5.2 防冲撞装置
5.2.1 需使用防冲撞装置的安全保卫区域,主要进出通道前应修建防冲撞装置,防冲撞装置应坚固耐用,防止车辆随意进入。

5.2.2 防冲撞装置应是杆式、柱式、栏式等结构形式,防冲撞装置水平方向的抗冲击能力应不小于5吨。

5.3 紧急报警装置
5.3.1 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向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置控室、值班室或当地公安部门紧急呼救的功能。

5.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隐蔽且便于操作,有防误触发装置,可进行人工复位。

5.4 周界报警系统
5.4.1 需使用周界报警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围栏(墙上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5.4.2 周界报警系统应是微波、红外等形式,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设施对电磁环境的要求和无线通讯管理有关规定。

5.4.3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有向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值班室进行警示的功能,且有防误触发装置,可进行人工复位。

5.5 电子围栏
5.5.1 电子围栏作为围栏(墙、周界报警系统的强化安全保卫设施,在进行建设、安装时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部门申报后,方可予以实施。

5.5.2 电子围栏应具有威慑、阻拦、报警功能,对入侵人员既形成有效电击又无伤害。

5.5.3 电子围栏安全性应符合GB/T7946-2008要求,同时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设施对电磁环境的要求和无线通讯管理有关规定。

5.6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
5.6.1 需使用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重要出入口、重要操作区域应安装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

5.6.2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应全面覆盖需探测报警区域,设备应耐用有效。

5.6.3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值班室进行报警的功能。

5.7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7.1 需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主要出入口、通道,主要场所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7.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安全应满足监控区域覆盖严密,监控图像清晰可辨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在现场环境条
件下运行可靠、操作便捷、维修方便及可持续使用等条件。

5.7.3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符合 MH7008-2002 的要求。

5.7.4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相联通。

5.7.5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图像记录技术,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5.8 门禁系统 5.8.1 需安装门禁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和环境条件设单、双向门禁系统。

5.8.2 对于安装门禁系统的入口应根据出入人员身份、工作需求,设有不同授权级别。

5.8.3 门禁系统应具有存储有效进入人员进出时间、地点及个人信息,记录应保存 30 天以上。

5.9 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须聘用所在地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二级以资质的单位实施。

6 附则
6.1 本标准是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在新建、改建涉及本标准的工程项目时,须涵盖相应等级的安全保卫设施。

6.2 在进行安全保卫设施工程建设前,须报本单位及上级单
位内部保卫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6.3 本标准由民航空管局内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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