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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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显然 看出,它的发展始终交织着以审判权为来自百度文库心的几 对矛盾范畴的辩证运作关系: 第一对范畴是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第二对范畴是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第三对范畴是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第四对范畴是审判权与调解权的关系; 第五对范畴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第六对范畴是审判权与陪审权的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性质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 行政诉讼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工作, 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
伊 犁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张 鹏 雁
定民 位行 及检 立察 法的 发职 展能
一、民事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的 差异概述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在我国民 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依 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的法律制度。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设立民事、行政 诉讼监督研究小组;198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 民事行政检察厅;199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 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分别在四川、河南、天津、 吉林、广东、湖北六省(市)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 督试点工作。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有独立的诉讼职能,又 有相应的监督职能,监督职能依附于诉讼职能。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仅仅是监督职能。
•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 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 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 认识手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 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 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 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 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 确规定。 •
(四)2012年的修订 * 1、对基本原则的修订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14条) 2、监督范围的修订 * 形成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在内 的全面监督新阶段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55条)这里所谓“法律规定的机关”自 也应包括检察机关在内。 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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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 *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抗诉监督 第185条—第188条 有原则、有程序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中心议题就是高扬当事人的诉 权理念和诉权保障,旨在通过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权的 立法确认和制度强化来制衡长期一权独大的审判权。 • 200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 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提出了“维护司 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执法思想, 解决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 (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有基本原则、无具体规定 •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 行法律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只规定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和依当事人申 诉而启动 • 对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 • 宣告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加以解决, 可谓该部法律的核心功绩。 • 局限性集中表现在其所型构和塑造的被理论上称为 “超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体制和模式上,就是行政 权通过审判权继续发挥旧有的威力。
• (三)2007年的局部修订 * •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 • 抗诉事由(与申请再审事由同质化) • 对进行再审期限的规定 • 再审法院 • 仅仅局限于事后监督的抗诉制度难以矫正 失衡的诉讼体制和模式,诉权保障不力和 审判权易致滥用的局面无法得到切实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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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的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原本属于外在的公权 力主体,而且其所享有的仅仅是法律监督的单一 性职能,因而在民事诉讼中检法所形成的冲突现 象要烈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所常见到的检法 和谐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比较鲜见。克服此一困 难又是检察院机关要做的必不可缺的功课。
二、民行检察的立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