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拉尔温和唯名论辩证思想刍议_石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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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72009

阿伯拉尔(PetrusAbaelardus,1079-1142)作为经院哲学家,在方法论原则上对经院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大影响。其主观上力图通过“合理的论证”来巩固信仰。但是他反对盲目信仰,主张首先要用理性来检查信仰,以避免盲目性。针对安瑟尔谟“信仰而后理解”的观点,阿伯拉尔提出了“理解而后信仰”的主张,反对盲目崇拜宗教权威。认为除了圣经的作者之外,包括使徒和教父在内都可能犯错误。他反对“不加怀疑地接受”教父们的著作,认为“学问上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坚持和经常的怀疑”,因为“怀疑把我们引向验证,验证使我们获得真理”。

一、阿伯拉尔的怀疑论与辩证法

阿伯拉尔主张“理解而后信仰”。阿伯拉尔是12世纪反对迷信权威的勇士,也是中世纪经院形式逻辑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阿伯拉尔用理性,怀疑检查信仰的主张是同他在神学中运用“辩证法”,即经院哲学的逻辑学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除圣经外,“辩证法”是通向真理的唯一道路;逻辑学是一门神圣的基督教科学。他认为,若不首先理解,任何东西也不会被人相信,只有通过理解,才能接受信仰。于是,他和安塞尔谟的“信仰而后理解”相反,主张“理解而后信仰”,辩证法就是进行理解的必由之路。

对于辩证法,阿伯拉尔采取了比安塞尔谟更为积极和自由的理解。安塞尔谟把辩证法作为从确定的前提出发以证明信仰的确定性的推理工具,而阿伯拉尔则把辩证法当作从不确定寻求确定、辨认真理和错误的途径。针对神学家“从疑问而非信仰出发会导致违反信仰”的指责,他反驳说,寻求智慧的辩证法不会与信仰相反对。辩证法是一门知识或学问,一切知识都来自上帝,都是善的,真理是不会反对真理的。他致力于调和信仰和理性、神学和哲学的关系,其思想既为后来的托马斯所继承,也开创了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近代法国怀疑精神的先河。恩格斯高度评价阿伯拉尔的反权威思想,指出阿伯拉尔的“主要东西——

—不是理论本身,而是对教会权威的抵抗。不是象安瑟尔谟那样‘信仰而后理解’,而是‘理解而后信仰’;对盲目的信仰进行永不松懈的斗争。”

二、阿伯拉尔唯名论与实在论的斗争中的主要观点

在11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唯名论作为实在论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具有唯名论倾向的早期经院哲学家主要有罗瑟林、阿伯拉尔等。

(一)唯名论与实在论的斗争

争论的焦点及其由来:早期经院哲学内部的斗争主要是唯名论和实在论的论战,它是政治领域里的激烈斗争在哲学上的曲折表现。这场争论的焦点是关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即一般和个别哪一个更实在的问题。唯名论和实在论都是从“一般”与“个别”哪个更实在的问题上提出问题的。“一般”是实在还是名称即实在论和唯名论的根本分歧之所在。这场斗争大约从11世纪开始,延续了几个世纪。该问题实际上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着重探讨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古希腊哲学的继续。这场斗争的由来,可追溯到3世纪腓尼基学者波菲利。他在给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所写的引论中提出了三个哲学问题:(1)种和属是真实存在的,还是纯粹理智的产物?(2)如果它们真实存在,则它们有形体,还是无形体的?(3)它们存在于感性事物之外,还是存在于感性事物之内?波菲利认为,这些问题是极其高超的问题,需要非常刻苦的研究。中世纪唯名论和实在论的斗争主要就是围绕这三个问题来展开争辩的。波菲利只是提出了这些问题,而没有给予回答。

唯名论者未摆脱宗教神学的束缚,否定了一般的客观内容。唯名论认为,一般不过是声音、符号或概念,只有个别才是真实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否定渗透于各个国家的罗马“大公教会”(即天主教会)具有无上的权威,并表现出拥护各国君王的意思。据唯名论学说,普遍的“大公教会”只是一个名词,而非实在的东西,各个个别的国家才是真实的。唯名论的观点意味着被教会认作是有普遍性的教条或教义也是不真实的。既然只有个别的实体是真实的,则圣父、圣子、圣灵就只能是三个实体、三个神,而不可能是三位一体的上帝;如果只有个别的人是实在的,则就只有个别的人犯的罪,而无所谓人类共同负责、需作共同偿赎的“原罪”。唯名论的观点意味着个别人的信仰可能比教会的信条更可靠,人的救赎不一定要通过教会,这就具有夺去教会握有的通向天堂钥匙的可能性。既然个别事物是真实的,则人们的眼光应从虚幻的彼岸世界转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重视个人对现世幸福的追求,这就同教会宣扬的禁欲主义发生了矛盾。因此,唯名论往往成为反对天主教会统治的“异教”运动的理论武器。但在中世纪特殊条件下,唯名论作为实在论的对立面产生和发展起来,它肯定个别事物的实

阿伯拉尔温和唯名论辩证思想刍议

石惠中

摘要:早期唯名论的著名代表是阿伯拉尔,他持温和唯名论观点,认为真理不会反对真理。阿伯拉尔从唯名论原则出发,认为一个行动的是非,不在其后果,而在其行动者的动机。

关键词:唯名论;实在论;怀疑论;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5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7-0032-02

作者简介:石惠中(1977-),男,山东枣庄人,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政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收稿日期:2008-12-17

在性,认为个别事物先于人的思想、概念而存在,这就为人们对自然界进行具体研究和经验认识提供了理论条件。

(二)阿伯拉尔概念论的唯名论

阿伯拉尔早年就学于罗瑟林,因不满罗瑟林的极端唯名论态度而改投罗瑟林的另一个著名学生威廉,但又不满于威廉的极端唯实论态度而与威廉展开辩论,并迫使威廉改变了自己的观点。阿伯拉尔于1100年提出了自己关于一般的新学说,即既不同于极端唯名论者也不同于极端实在论者的“概念论”,他因此被称为“中间学派”的创始人。实际上他的“概念论”本身就是一种最细致、最深刻的唯名论。后来,他在巴黎一个教会学校任教,是当时最著名的教师和论辩家。阿伯拉尔的一生历经坎坷,多有磨难。他的个性鲜明,思想激烈,他是把辩证法最彻底地运用于神学研究的一位学者,也是早期唯名论最重要的一位代表。

结束唯名论与实在论争论的是阿伯拉尔。阿伯拉尔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方面具体地分析了一般问题,他认为一般所指是“无限的事物”,即个别事物之间的某种相似性。每个事物都具有一个或若干个形式,人的理智根据直觉和想象进行抽象活动,使这些形式脱离开实物从而形成概念即一般。确切地说,在早期实在论与唯名论的争执中,阿伯拉尔代表了一种中间思潮,一方面他极力反对安瑟尔谟的唯实论观点,否认一般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另一方面他又不像罗瑟林那样认为一般只是一种“空气的振动”或名词,而认为一般是人们心中的概念。“一般既非名词,也非事物,而是概念”。阿伯拉尔关于一般的这种观点后被称为“概念论”。这种“概念论”从“种”和“属”“是用命名来指出真实存在的事物”这一界定出发,回答了阿伯拉尔自己提出来的对普遍名词的理解的问题。“种和属,当其为种和属时,是否必定有一些由于命名而来的从属于它们的事物,或者说,如果那被命名的事物消灭了,那个一般是否仍能包含仅仅属于概念的意义,如玫瑰花这名词当没有任何一朵具有共同性的玫瑰花时的情况那样。”

他认为一般确实能代表一个实体,但是这个实体并不像极端的实在论者所说的那样,是高于具体事物的存在,也不像温和的唯名论者所认为的,只是抽象出来的概念,存在只存在于心灵之中,他认为一般是一个概念,而给这个概念提供了基础的,就是一般所代表的实在,我们的心灵由于认识了这个实在而认识普遍概念,这个概念并不是由心灵抽象出来的。

它既非唯实论主张的是一种独立于个别事物的实在,也非罗瑟林认为的只是一种声音。阿伯拉尔用概念解释了实在论,因而也把他的实在论被称为“概念论”。阿伯拉尔的温和唯名论关于一般和个别问题的分析,它把唯名论推进到具有一定的辩证思想的新阶段。

三、阿伯拉尔认为善恶源于个人的意向和良知

从唯名论原则出发,在伦理思想方面,阿伯拉尔认为,一个行动的是非,不在其后果,而在其行动者的动机。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作同样的事情,由于意向不同,其行为的好坏也是不同的。一切从善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善的,一切从恶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恶的。恶没有实体,而是善的缺乏,是不当为而为之,或者当为而不为。

阿伯拉尔还在理性的基础上探讨了伦理学问题,他的《认识你自己》被认为是中世纪最早运用理性宋研究伦理学问题的著作。他不再像奥古斯丁、安塞尔谟那样,从原罪、恩典、自由意志等教义出发,而是根据理性和事实来探讨善恶问题。他认为,灵魂的不完善是人的缺陷,但缺陷不等于犯罪。缺陷使人有犯罪的自然倾向,犯罪则是自觉的意向,由倾向到意向是一个自觉选择的过程。只有当自觉自愿与自然的犯罪倾向同流合污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人。所以他说,罪恶本身产生于对邪恶的赞同,对上帝的藐视。由此,他主张一个人行动的是非,不在于后果,而在于动机。一切从善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善的,一切从恶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恶的。人们不能为无法自主的自然禀赋承担道德责任,不能把人的意志、欲望当作犯罪意向的根源,意志是行动的动力,不是意向的动力,不能把意志定义为罪恶,也不能把自然欲望视为邪恶,禁欲主义的立场是荒谬的。因此,阿伯拉尔指出,犯罪意向是一种诱惑力,它刺激了自然的欲望和意志转变为邪恶的欲望和意志,应该谴责心灵对自然的犯罪倾向的主动认同。

他坚持意向决定善恶与否,意向是否实施或是否成功,都不能加减善恶的价值,效果大小不能改变意向本身。因此,不能用行动的效果来衡量意图的善恶,因为同一个行动可以同时出自善和恶的意向。在他看来,对犯罪活动的司法判决,依据的是行为的效果,属于一种公众意见。但它不能代替对犯罪意向的道德评判,这是上帝的工作,只有上帝才能根据人的意向作出善恶的公正赏罚。人不能自主地决定他的行动和外部环境,但却能自主地决定他的意向。只有行善的意向才是对上帝的尊重。由此,他得出了大胆的结论,并非只有基督徒才能获得上帝的恩典,在异教徒中,希腊哲学家首先得救,因为他们已经知道如何幸福地生活,他们高雅而完善的学说和生活,足以使一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人为自己的卑劣而感到惭愧。

阿伯拉尔强调道德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类,所以不存在原罪的说法。他说,不可能设想,上帝会因为一个人的父母犯罪而惩罚这个人。他主张从个人出发来确定道德行为。如果行为者根据良心去行事,他既使犯了错误,也不算犯罪。一个人明知故犯,才是真的犯罪。这种伦理观虽然把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割裂开来,片面地强调良心和动机,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有反对宿命论的道德观,强调个人信念,倡导个人自主、个人独立的积极意义。阿伯拉尔的理性伦理学同他的其他思想一样,超出了当时的观念,对后世康德“道德律令”的提出产生了—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阿伯拉尔.对波尔费留的注释[M].//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

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阿伯拉尔.伦理学[M].//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北京:商

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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