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种子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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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

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

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姜雄伟(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武汉430070)现行《种子法》已施行15年,各界期望通过修订《种子法》解决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4日修订后的《种子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后《种子法》变化较大,现就新《种子法》涉及种子监管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 强调规范管理行为(第1、70、71、72条)重点体现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细化、加强了主管部门和人员责任,并从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提到了最前。

2 明确管理机构(第3、50、75、76、80条)主管部门依然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就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关违法行为,未再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权。

同时规定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可以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

3 完善审定制度3.1 品种审定(第15、17、21、23、92条) 保留国家和省级的两级审定,但将品种审定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吸纳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更加细致。

修订前全国的29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变更为5种。

新增了“绿色通道”,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即当前农业部发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可以自行完成试验,提高品种审定效率,加速新成果的转化。

对俗称停止推广品种或者退出品种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3.2 引种(第19条) 审定品种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地区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修订前规定经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引种)。

此处有3项内容需要明确,一是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如何划定,由谁来划定,通过何种方式公布等,否则黑龙江省审定的水稻品种,引种到海南省,主管部门无法定依据否定黑龙江省与海南省并非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二是引种的概念,修订前为引进种子,一般由引种的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修订后从字面理解倾向于引进种植,即使用者;三是引种备案未规定时限,同时对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备案也存在相同问题。

种子处罚依据对照表

种子处罚依据对照表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 生产 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 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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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 经营者超出种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 子经营许可证 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的有效区域委 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 托代销农作物 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给使用 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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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对种子处罚的变更
违法行为 旧种子法 新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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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对种子处罚的变更
违法行为 旧种子法 新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伪造、涂改标 签或者试验、检 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验数据的 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农业 、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 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

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

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这是《种子法》的第3次修订,此次修订幅度较大,修订的内容较多,体现了放开、创新、严管的立法思路。

将种子行业国家战略性,构建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提升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种业产业安全作为此次修订案的立法核心。

1 行政管理部门的变化原来的《种子法》对种子行业采取多部门管理方式,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等6项违法行为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即农业部门可以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也可进行查处,这种管理模式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出现重复检查、多头处罚的情况。

此次《种子法》修正案规定取消了多部门的管理方式,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类种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再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行政管理权。

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合二为一,审批权调整下发原《种子法》规定实行种子生产许可与经营许可分离制度,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许可条件。

实践操作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修正案对此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下发了部分审批权,实行新的分级审批模式,即农业部只保留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对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除上述以外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新种子法解读(2017)

新种子法解读(2017)
新《种子法》 解读
抚远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3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作者:杨晓峰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6年第05期“在线律师”: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故我欲分三辑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一些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一辑。

先简要介绍一下《种子法》的立法史。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国第一部《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对《种子法》进行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种子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对《种子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业政企分开,优化行政管理,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现在,全国农业种子管理机构近2 700家,90%的涉农县区都有种子管理机构,政企、事企基本分开,但种子管理机构和大型种子企业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现象仍然存在,解决种业事业政企分开是《种子法》修订的价值取向。

不过彻底解决种业政企分开还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

通过法律修订的改革路径,优化种业行政管理,变直接干预市场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议、引导或倡导行为模式,同时适度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

目前中国大陆31个省、区、市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扶持建设了一批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繁育基地、质检中心和区域试验站(场)。

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暂无
来源:《乡村科技》 2015年第11期
2015年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种子法》。

新《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介绍,在《种子法修订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品种命名、授权原则、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问题,新《种子法》第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强调,农业部门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新《种子法》的施行,将使我国的种子市场更加规范,对我国种子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光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新种子法解读(2017)

新种子法解读(2017)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 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 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78 条)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 • 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 • 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 • 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再 自行试验。 • 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损失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

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

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种子法》修订主要内容章:新法共10章,较原法少了1章,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法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质量、种子行政管理合并为种子监督管理,新增新品种保护、扶持政策两个章节。

条:新法共94条,新增27条,删除11条,修改72条,仅保留6条。

字:增加到13516字,修改率达56%。

新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三放:放品种准入渠道。

减少审定作物,开通绿色通道,引种实行备案制,实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

放市场准入要求。

取消申请生产经营许可时的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取消种子检验员考核。

放行政审批权。

下放许可审批权、侵权执法权、市场监管权。

三管:管主体。

从企业主体到管理主体、育种者、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均明确了法律责任。

管标签。

扩充了标签标注内容,引入了标签真实性的管理理念。

管安全。

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严格种质资源管理,保留主粮品种审定制度。

企业新增权利●可获取更多的种质资源。

●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绿色通道更宽,由两杂作物拓展到5种主要农作物,由国家级拓宽到两级。

同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同一生态区引种简化,实行备案。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取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

●两证合一,减少许可申请,变更生产种子事项只需备案。

企业新增责任●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省级审核,农业部批准。

●进入绿色通道的种子企业对自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

●委托生产、代销种子需备案。

●对标签真实性负责,要标注信息代码,要有风险提示。

●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不能拒绝、阻挠主管部门的监管。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新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作者:杨晓峰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6年第07期“在线律师”: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全都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问题,故我欲分三缉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本人认为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一些主要区别。

本文为第三辑,修订前后“亮点”条款对照,以新修订的《种子法》条款为主线。

【关键词一】:转基因植物修订前:第十四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后: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点评:转基因植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一直都是社会热点,新《种子法》特别提出要加强对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监督。

【关键词二】:农作物、林木的审定修订前: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种子法研究

农业行政处罚种子法研究

农业行政处罚种子法研究一、引言《种子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其修订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修订的基础是旧《种子法》,在旧《种子法》的思想基础上对农业行政处罚进行修改,其中涉及到的内容一共包括两个方面,即监管职能和监管手段,并对处罚行为进行了加强,在惩罚力度上也有所增加。

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讲,《种子法》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新《种子法》的修订,目的在于对为违法行为进行沉重的打击。

二、集中了监管职能,对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应的强化三、对监管方式进行加强(一)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写入到新《种子法》。

新《种子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对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执法进行了明确。

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不仅需要对种子进行相关的严格检验,同时经营种子的个人或者企业需要具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及合同或者票据等,否则将会对个人或者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尤其是针对查封和扣押等措施的应用,对种子执法手段进行了相应的强化。

(二)用单独的条款明确拒绝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新《种子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对《种子法》第88条进行了明确,条文中对拒绝和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正是由于此,对于部分拒绝或者出现某些不配合农业部门执法人员工作的,始终与执法部门相互“推搡”的,甚至出现某些暴力抗法的行为,只要掌握了其拒绝和阻挠法律执行的充分证据,不仅需要对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处以二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如果部门单位存在上述所说的此类行为,则需要对其进行责令停业进行整顿,如果遇到部分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的人员或者单位还需要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罚。

该项条款的引入,不仅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有利的惩治手段,也给那些与执法人员相互周旋的人员以沉重的打击和警告。

(三)法定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种子的效果。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种子法》,可以运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其进行检测,其中包括DNA检测方法等,可以使用此类方法对种子的品种进行检测,同时还可以明确检测的结果,以此来作为农业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新种子法解读(2017)PPT课件

新种子法解读(2017)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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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修订重点
增加生产者说明提示、咨询服务义务
• 除标签外,要求销售的种子附有使用说明
• 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生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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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 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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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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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 对象:自繁自用的剩余的常规种子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二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二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二辑)作者:杨晓峰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6年第06期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

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

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继上一期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后,第2辑着重介绍了新法的亮点和热点,主要包括:提精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进一步推进种业监督体质改革;注重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扶持种业发展,鼓励创新;专章立法保护种质资源;刚性执法,强化执法力度;探讨品种审定制度的去与留。

经典案例:武汉市张先生、南昌市余先生、贵阳市冷先生、重庆市郝女士、亳州市胡先生都在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种子法》与2013年修正的《种子法》有何区别?请给我们稍为系统地介绍一下。

“在线律师”: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全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故我欲分3缉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二辑。

亮点和热点1:提精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新修订的《种子法》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思想,主要体现在品种审定制度方面,如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减到5种;取消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全部纳入品种登记范围进行管理。

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建立青贮玉米生产基地[6]。

大力发展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推进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专业化规模服务。

要不断完善玉米产业发展模式,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玉米转化增值的能力[7]。

参考文献[1]张素芳.聊城地区小麦─玉米一年两熟高产制约因素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29-30[2]李学杰,张桂阁,侯廷荣,等.聊玉系列玉米杂交种选育与推广.农业科技通讯,2013(2):18-21[3]张新,侯廷荣,张桂阁,等.玉米杂交种聊玉23号高产栽培及制种技术.中国种业,2014(3):76-77[4]李娜,邱牧,黄进勇,等.鲁西地区适宜机收玉米品种特征特性研究.山东农业科学,2014,46(7):55-58[5]张宏义,李成军,何文涛,等.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现状、制约因素及对策.中国种业,2016(1):34-35[6]杨红旗,路凤银,郝仰坤,等.中国玉米产业现状与发展问题探讨.中国农学通报,2011,27(6):368-373[7]翁凌云.我国玉米生产现状与发展对策分析.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1):22-25(收稿日期:2016-06-02)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徐寿尧(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24002)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种子法》相比有较大的改动。

由于与此相配套的规章与解释尚没有出台,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没有现成定义的问题。

结合多年种子执法工作实践,对诸如审定品种审定公告以外地区推广、品种的引种、生产许可的必须等问题都有新的理解。

本文选取常见的八大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种子法》;问题;探讨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立足发挥市场主体责任,引导种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旧《种子法》已实施10多年,种子管理和执法者已经熟悉并适应旧《种子法》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解释。

新《种子法》刚刚实施,种子管理和执法者对有些条目的认识还有些偏差,甚至存在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理解,为此,针对新《种子法》执行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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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

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

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

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
三减
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

三取消
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一下放
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将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是加强执法监管。

将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管、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

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三是扩大赔偿范围。

农民因种子质量或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真实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

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者的禁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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