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车载电视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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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车载电视广告合同
广告经营者: (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主: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拥有车载电视广告经营权的车辆上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广告概况
1、广告内容: 。
2、广告发布载体: 辆车载电视。(后附明细表)
3、广告发布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广告的发布时段: 。(后附明细表) 二、费用及付款方式
1、广告费用(以下称: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即(小写), 元。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用于收受本合同项下广告费用。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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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期限前 3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付款时间:?按月结?按季结算?按年结算
(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向乙方出具正式的广告票据。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车辆在运行中,不得随意将车载电视电源切断,妨碍车载电视广告的发布,一经发现将自愿罚款1000元/次/辆做为赔偿因停播给乙方的损失。
2、甲方不得人为损坏车上刊播的广告和作为广告载体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并通知乙方,并延长相应广告发布时间。
3、甲方因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广告费用。
2、乙方须合法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创意、内容应健康真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广告的发布、制作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在车内外部位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各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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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行为(如国家或地方法律、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和市容整顿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台风、洪涝等)、社会灾害(如战争、恐怖袭击、自杀性爆炸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项下广告连续7天无法正常发布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布广告的,每延误一天,应当按照合同总价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七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广告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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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发布广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除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
的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解决纠纷。
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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