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处罚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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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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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陕西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

陕西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

陕西税务⾏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公告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政处罚,当事⼈⾸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政处罚”,即“⾸违不罚”。

是根据⾏为⼈⾏政违法⾏为⽽做出的,⾏政处罚作为⼀种具体⾏政⾏为,如果对⾏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提起⾏政复议和⾏政的,当然,根据法律的规定,要申请⾏政复议和进⾏⾏政诉讼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税务⾏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让⼩编来告诉⼤家。

⼀、陕西税务⾏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基准(试⾏)〉的公告》政策解读稿为全⾯贯彻落实《税务⾏政处罚裁量权⾏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进⼀步规范税务⾏政处罚裁量权的⾏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基准(试⾏)》,即本公告。

现解读如下:⼆、《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政裁量权⼯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切实规范税务⾏政处罚裁量权,同时结合加强国地税合作的现实需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陕西省地⽅税务局于2015年8⽉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权适⽤规则(试⾏)〉的公告》(陕国税公告2015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适⽤规则”),并⼀同发布了《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权执⾏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16年1⽉1⽇起在全省税务系统执⾏。

《裁量基准》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7⼤类43务⾏政处罚裁量点,按照违法情节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加重处罚”等不同处罚等次进⾏规制,有效解决了以往税收执法过程中⾏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同地区不⼀,同事不同罚的问题,基本消除了执法中的“态度罚”“关系罚”“⼈情罚”等问题,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秩序。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规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促进大家遵守税法。

一、偷税漏税罪偷税漏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通过伪造、隐匿、篡改、销毁账簿、票据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偷税漏税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国家对偷税漏税罪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罚款额度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偷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通常在欠税数额的3倍左右。

2.追缴欠税:无论偷税漏税数额多少,国家都会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同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国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最严重的偷税漏税罪行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纳税人无实际交易,而虚构或故意伪造购买、销售等虚假交易票据的行为。

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罚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增值税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要求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国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国家对欠税的追缴行为。

国家对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了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逃避追缴欠税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欠税和逾期纳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标 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92号【发文日期】2005-12-06【实施时间】2005-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和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单位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尽快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内容,为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条例》奠定基础。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落实。

各级财务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运用《条例》,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纠正各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监督机制。

税务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税务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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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规定处罚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规定处罚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规定处罚标准是什么首先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如果是数额较大的那么需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以罚金。

如果是纳税人采取的欺骗和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报税,那么这个时候看逃避纳税的金额占百分之多少,正常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

▲一、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规定处罚标准是什么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偷税漏税逃税最高判几年?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国税局违反“禁酒令”处罚办法

县国税局违反“禁酒令”处罚办法

XX县国税局违反“禁酒令”处罚办法为切实约束和规范我县国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经县局研究,现对违反“禁酒令”规定的处罚办法修订如下:
一、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有特殊情况(如县外来宾)的,需提前报县局局长批准,凡是未经批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经发现调查核实后,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每人次罚款200元,扣所在单位每人次5分;第二次每人次罚款500元,扣所在单位每人次10分,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次以上每人次罚款1000-2000元,扣所在单位每人次20分,调离工作岗位。

二、严禁执行公务在企业和个体业户处饮酒。

国税人员执行公务在企业和个体业户处饮酒的,经调查属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退赔用餐全部费用,同时处以200元罚款。

三、严禁着税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凡是着税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一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元。

四、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不管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凡是酗酒闹事造成影响的,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令其下岗待业(时间为两个月),下岗待业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

五、严禁着税服到营业性歌舞厅饮酒。

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厅着税服饮酒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罚款1000元。

六、因违反规定被上级单位发现的,加倍严肃处理。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52条)
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征管法》第74条)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5条)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
1、对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为两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2、对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为五年。(《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七、当事人的罚款缴纳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6条)
四、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标准方案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3. 滞纳金: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当事人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并额外缴纳的金额。

4. 暂扣非税缴款凭证: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非税缴款手续的当事人暂时扣留其非税缴款凭证。

5. 暂扣非税缴款账户: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非税缴款手续的当事人暂时冻结其非税缴款账户。

6. 查封、扣押财产: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7. 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的许可证、资质证书进行吊销。

8. 其他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一)国家税收征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收征管法》第十一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1.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权限和程序要求。

2. 依法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应当合理、公正、便捷,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实施。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示例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税收征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对税收管理、征收、征收纳税人责任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直接而有效的处罚措施。

3.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当事人处以金钱形式的行政处罚,用于制衡违法行为的代价。

4.滞纳金:是指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5.非税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缴纳非税款项时所使用的凭证,如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卫生费缴款凭证等。

6.非税缴款账户:是指纳税人用于缴纳非税款项的专用银行账户。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峻的(含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税务登记治理类
(五)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四十四条,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治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逼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罚款依据

个人所得税罚款依据

个⼈所得税罚款依据纳税是每个⼈的义务,⽽且作为纳税⼈就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税款。

不按时缴纳税款,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个⼈所得税罚款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所得税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及其实施细则,第六⼗九条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条: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或罚款。

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税=(⽀付的收⼊额-费⽤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已将纳税⼈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前,⼤多数机关在⽇常征管中,主要就是补税+滞纳⾦。

如果是稽查发现的,就涉及罚款。

偷税、骗税、⽋税、逃税与漏税的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为。

骗税是指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国家出⼝退税款的⾏为。

骗税⾏为与偷税⾏为的区别在于:(1)骗税⾏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所有;偷税则是采取⾮法⼿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货物数量、虚报出⼝货物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出或不列、少列收⼊,或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段。

⽋税是指纳税⼈、扣缴义务⼈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为。

抗税——以暴⼒、威胁⽅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采⽤各种⼿段逃避纳税的⼀种⾏为。

税务罚款法律规定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税务罚款法律规定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税务罚款法律规定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而税务罚款法律规定与执行则是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款的合法征收和收缴的关键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八十七条对税务罚款的规定做了明确的阐述。

本文将从该法条的要求、执行机构和程序三个方面对税务罚款法律规定与执行进行探讨。

一、税务罚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税务罚款是指纳税人在未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或者将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延误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可见,税务罚款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将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延误。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和缴款地点,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税款。

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款的缴纳方式,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进行操作。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就会触发税务罚款的规定。

将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延误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报送或者其他纳税义务履行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核定纳税义务和征收税款的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以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税务罚款的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税务罚款的执行机构为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设的各级税务机构,负责税收征收和监管工作。

税务机关具有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包括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将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延误的纳税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在税务罚款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程序,确保罚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事先通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以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罚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税务机关还需要及时公布罚款标准、罚款项目和罚款的计算方式,便于纳税人做出正确的缴款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决策。

税务行政处罚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规则

一、税务行政处罚规则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

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列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执行标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局长批准。

税务行政处罚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细则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或其他涉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税务行政处罚细则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活动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述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处罚权力,旨在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保护税务机关的工作秩序,促进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细则作为补充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责和处罚依据,有利于确保税务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二、种类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税务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罚款: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通常根据违法所得、逃避税款金额、偷税、漏税等情况来确定。

2. 暂扣非法所得:对于以欺骗手段、虚假信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暂扣措施,使其不能合法使用。

3. 吊销税务登记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重大偷税、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吊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

4. 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暂时关闭其经营活动。

5. 其他:根据特定情况,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限制申领财务复印机、税控设备、发票印章等措施。

三、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于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漏税、逃税、抵扣税款不正确、虚开发票、假冒发票等各种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行为和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等情况后,会立案调查,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分析。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写出处罚决定书。

3. 通知送达:税务机关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复议等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6.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6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附后》。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该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和贯彻行政处罚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法对原有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

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清理,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今后,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对已有的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要明文废止。

要使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周知,行政处罚法生效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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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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