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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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与法律途径

摘要:金融危机后凸显商业银行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商业银行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责任。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我们应当完善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外部监督渠道;借助NGOs积极加以引导。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2008年爆发的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从本质上讲,危机源于商业银行对次级贷款的纵容和放任,不恰当的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创制发布了危机的种子,进而传导和放大了危机。因此商业银行的在构建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危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商业银行只有在经营中恪守自己的商业准则,践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审慎经营,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冲击,为社会创造安全的金融环境。

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和风险规避, 有利于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商业银行的逐利本性,商业银行总是在自觉不自觉中不断避免负外部性效应。由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特殊地位,社会承担了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成本,因此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民众的利益,规定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在传统上 ,私法坚持个人本位 ,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公法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它们对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利益持着“消极不作为”之态度,这与高度一体化的现代风险社会并不相容。这时,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责任立法,当以主动作为、积极追求的姿态,以提供具体制度之方式,来维护与实现“社会利益”。1商业银行承担起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考察

商业银行明确的、有意识的、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是从2006年开始的。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开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由此拉开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布社

1李昌麒、陈治. 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J〕.现代法学, 2005, (5) 。

会责任报告的序幕。三个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作为唯一一家商业银行,联合其他单位发起成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2008年9月25日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表社会责任宣言,各行签署《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中国城市商业银行也行动起来,2008年12月9日发布《社会责任·赢未来——2008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在此背景下,从2007年开始,商业银行建立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公开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步入了加速发展时期。

当商业银行开始自发地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自觉地研究探讨如何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银行承担社会责任。2007年上海银监局制定发布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打响了国内政府部门制定银行社会责任指引的第一炮;2008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重视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也有很大改观,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涵盖了慈善、员工福利待遇的提升、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改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诸多方面,这也为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考察现实,我们发现社会责任的承担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在强行法上规定不明确

《公司法》与《商业银行法》均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之中,商业银行屡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两者对比可以看出,前者并没有规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而在后法中增加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性条文。这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括,并没有把社会责任承担具体化,上升到义务与制约的高度。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在银行运营中形成硬的引导与压力,从而未能从体系上为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尽管文字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站在了法律的层面,但是实际上商业银行是处于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的监管,没有法律上的实际义务。

(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体系

尽管银监会、银行业协会与地方行业组织公布了一系列关于社会责任的文件,旨在为商业

银行健康、有效、持续地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建立完善严密的体系。但是这些指引和意见,都存在着内容相对简单的问题,倡导性文字居多,总是从意义、定义和背景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为什么”,但是“做什么”则无下文。2009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并实施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内容上除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外,基本上是文字性的罗列,无操作指引或标准等。2另一方面,这些指引或意见的强制力也不够,它们均没有对违反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做出制裁性规定。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定期公布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为尚不普遍,选择性披露动机强烈,目前立法对此问题尚处于盲区,缺乏有效的引导与监督,商业银行尚未全面建立起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认识尚不到位。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法人机构5634 家3,但是将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作为长期规划且付诸实施的银行少之又少。同时商业银行还存在着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功利思想严重,选择性披露动机强烈。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中,信息披露动机不纯,只选择披露对自己有利有用的一面,并且大肆美化,而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只字不提。银行对自己的在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上,没能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总结和反馈,在如此明显的功利性思想的影响之下,商业银行很难做到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评估得失,对失误进行完善和改正。

另外,在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上未开展第三方独立鉴证,客观性较差。银行在无第三方独立鉴证的情况下,既是资料的提供者也是信息发布者,也是社会责任的履行者,必然导致在社会责任问题上自说自话,客观性值得商榷。

(四)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

首先,信贷投向缺乏社会责任的指引。国家环保总局、央行、中国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该意见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违规者的责任。特别倡导了银行在发放绿色贷款方面的行动指南。但是对违反本意见的银行处罚措施只寥寥数句,结果商业银行依然盲目发放贷款,环保信贷不了了之。除了兴业银行首先提出“绿色金融”的行动纲领之外,其他银行还在观望。而由于银行盲目发放贷款引起的环境恶化现象也依然屡见不鲜。

2参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银监办发〔2009〕252 号))。

3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年报》,第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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