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法规在高校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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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法规在高校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某某某

【摘要】高校的法律法规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向前发展的必经的过程。现代社会发展迅猛,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作为高校管理者,也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摒弃一些旧的管理模式,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制订出新的规章制度,更好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全社会的发展做出表率。

【关键词】改革法律法规法治化对策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改革不断深入和急剧扩招,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某些方面,以往没出现的过的矛盾和问题,现在也开始渐渐凸现,怎么利用好法律法规,利用科学的方式使我们的高校走向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的良性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改革及扩招带来的问题

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了中国行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建设的新时期,同时,高校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完全按照国家的计划招生、分配,学生全部免学费就学,毕业后服从国家的分配,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同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在学生完全免费就学的情况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学生往往

也都能够接受。但是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冲击。但是,受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高校几乎很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之间新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所以,主观随意性比较大,特别是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对学生的权利根本就不重视。因此,造成了近年来发生多起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这都凸现了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缺乏法治观念。

二、高校学生管理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表现方式及产生的原因

通常,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时常与学生法定权利产生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权利的不公平性: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全国都是在实行统一高考,不统一录取分数线的这一制度,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以近几年的录取分数相比,北京大学、青华大学对当地学生的分数相对就要宽松很多,在当地,学生往往四五百分就能读名牌大学,而全国其它地区,没有六七百分连这些大学想都不用想;同时,对待少数民族的学生政策也跟当地学生差不多,这就造成了每年就很多为应付高考而迁移户口的高考大军,本来在内地地区的学生,为了能考上个好的大学,把户口迁移到我们的少数民族地区,以此来降低进入大学的门槛;甚至还有些学校,对残疾人都不能同等对待,任意剥夺他人的受教育权,这些学校,将患病或者残疾人拒之

门外,不给学习的机会,这也说明,在我国,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在法律规定中,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上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大学管理制度中,有很多问题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2)侵犯学生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依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的管理制度却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随意将学生的成绩进行张榜公布,把学生的处分决定公之于众,甚至学生犯了小错也在全校大会上公开点名批评,这些都有可能构成学生名誉权的侵犯。

(3)侵犯学生财产权。这种现象在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如有些学校,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擅自扣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也有一些学校在未经相关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的、提高学生生活用品价格。据了解,某大学新生刚入学的时候要统一交300块钱的生活用品的费用,而这些用品只包括厚一薄两床棉絮,劣质床单、被套、枕头,而据知情人讲,这些用品加起来成本也不超过一百五十块钱,这就从侧面证实了学校为了自身的利益,去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2、高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这种种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存在出入。高校规章制度的制订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是下位与上位的关系,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下位都是不可能要超越上位的,也就是说,高校的规章制度不可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有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在道义上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比喻把残疾的学生拒之门外的,通过体检,把身体有毛病的同学劝退的,等等,这一缺乏道义和公正性的做法,侵害了很多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高校管理的混乱。1999年田某状告母校不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一案,就体现了在我们很多的高校,制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学生学籍取消了还能继续上课,并且本人还不知道,同时,还要跟其它学生一样按时如数交费,这就体现了高校制度上的一个混乱,按道理,既然取消了学籍,是不能够继续学习的,也就不存在交费、学习一说。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去损害学生利益的这法是完全不可取的,从道德角度来讲,也不是一个高校应该做出来的事情。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在很多事情的做法上,根本没有程序可讲,只是少部分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的更改,根本不考虑这中间的衔接问题,缺乏相应的程序。

(3)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教师对学生是无所不管,教师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权利根本上就被漠视了,甚至被抹杀了。在高校,很多的教师根本就不懂法,也谈不上以法治校,只是片面的看问题,看对自己是否有利,有利的就用,反之不用,或者口头上用,实际操作中不用。所以,高校的规章制度,都是以学校的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识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了学

生的权利被侵犯。

三、正确把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学生与高校之间,是被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学生只是作为被教育者在高校的范围内活动,所做的一切都被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学生与高校之间,是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关系,学生是高校组织的一分子,因而具有被管理和管理的关系。那么高校在管理的过程中,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学生实施管理,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意志,侵犯了学生的应得权益。

四、解决对策

在现代这个社会,大部分的学生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更体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提高。面对这种现状,高校就必须要用法治的观念来治理学校,建立并且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制,规范高校的行为准则,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首先,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高校的管理者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促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通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在管理者中普及法律。其次,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在制度相应的规章制度时,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度出与法律相一致又能保护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第三,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要使整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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