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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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蓉、 黄勇,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人文经管学院。
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等重要环境条约的缔约方大会, 回顾和审议条 约的实施进展情况,敦促有关国家执行条约或对其作相应修改和调 整。 有些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通过与国家、 政府的合作帮助国家实施 其签署或加入的条约。 比如, IUCN 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签署了合作
环境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国际社会还仅把眼光放在经济的发展之上。 然而社会在不断地前进, 随着经济全球化, 环境的日渐恶化使之成为 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更多国际层面上的合 作, 这样,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对国际社会的影 响日益显著,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地位也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二、 从实践中看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具有特殊的国际法律人格。这种特殊的国 际法律人格体现在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全球环境保护和国际环境 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中。这些作用表现在: 首先, 促进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 通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 参与国际谈判、 参加环境条约的拟订、 组织非 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方式, 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发展。20 世 纪 90 年代以来, 联合国每次主持召开的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国际环 境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入;在涉及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的国际谈判 中, 从确定问题、 议定日程及目标、 提出有关规则、 提供专家意见和有 关信息、 进行游说等各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 织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有时甚至作为国家的代表参加环境条约的准备 工作。 比如在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 和 约》 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中, 伦敦国际法环境中心是小岛国联盟代表团 的一个成员;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参加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 、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防治荒漠化公约》 、 《 及 等环境条约 的起草工作;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从参与经社理事会 的部分会议扩大到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 与联合国召开的政府间会议 并行, 实际上已成为联合国会议的一部分。 其次,监督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如国际环境民间组织积极参加
此, 有必要对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探究。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防治沙漠化公约》 联合 、 《 、 《 一、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国际地位的提高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上并没有得 到重视。 原因如下: 一是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本身在数量质量上都不 够成熟。 如绿色和平组织在成立之初甚至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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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国家主权的局限性。 首先, 它们是能够采取集体行动的非政府组 织, 是从事协调与合作的有效的组织工具。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利用 它们在各国、 各地区的组织网络, 可以鼓励和支持当地人们在解决环 境问题上实行自我设计与管理, 促进经验与当地实践的结合。 从而在 一定程度上减少跨国环境问产生以及对跨国环境问题的解决进行协 调。其次, 国际环境组织无论从思想上还是从实践上, 都将人类共同 利益作为其归宿, 以全球环境保护为己任, 加之其自身的灵活性、 公益 性特点, 使之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过程中, 能够起到沟通各方、 促进 协调与合作的独特作用。 最后, 由于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上述特征 和作用, 它得到了公众的广泛支持, 具有很深的基础。据调查, 在美 国, 人们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度已达到 41%。在单独的信任度调查 中, 世界自然保护基绿色和平组织分列二、 三名, 超过微软、 福特汽车 和可口可乐国际著名企业。 第二、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有利于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和发 展。 保护和保全自然环境是人类共同利益, 人类共同利益已经渗透至 国际法乃至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为了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和 发展, 需要法律的控制。国际法上存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事实上,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正从国际习惯向成文形式的法律制度演变, 并在国 际法的许多分支, 特别是国际环境法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与实践。 如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在前言中承认 “保护以鲸这个物 1946 年 12 月的 种为代表的重要自然资源是世界各民族的利益” 1979 年 6 月的 ; 《保 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的波恩公约》 在前言中写道 “具有无数形式的野 生动物构成了地球自然系统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为了人类的利益必须 加以保护” 。此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物多 和 1992 年的 样性公约》 都重申了这个原则。 保护和保全自然环境构成人类共同利 益以成为不争的事实。 四、 结语 在追求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时,国际环境民间组织由于其特殊 性, 能够发挥更为巨大而广泛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发挥需要国际法对 其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和保障。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在国际 社会中的行为, 以及由此产生的与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的关系, 实 际上在国际法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 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和事 件中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国际关系。 国家主权的有限性、 国际环境问题 的跨国性和人类对全球环境共同利益的追求需要国际环境民间组织 在国际法中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 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文同爱, 李凝. 试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 时代法学. (2) . 2006 [2]廖建凯, 高虹, 陈彬. 试论国际环境民间组织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 环境科学与管 理. (2) . 2006 [3] 诸韬韬, 朱作鑫, 陆超南.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非政府组织.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 2003. (1) 18 [4]黄世席.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当代法学. (5) . 2000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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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 并且自 2001 年开始, 在生物多样性、 生物安全和生态保护等 领域, 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 外交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建设部、 国 家海洋局等部门展开合作, 以帮助中国执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保护 ,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到目前为止, IUCN 已经帮助 75 个 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国家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计划。例如由于绿色 和平组织的坚持, 每年被捕杀的鲸数量不断减少; 而欧共体也决定禁 止进口海豹皮制品。 第三、 帮助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由于 ENGO 拥有大量的专家, 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案件中, 往往需要得到他们的帮助。一方面, 有些 争端解决机构在有关的规则中首肯了 ENGO 的作用, 世贸组织在 《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中规定, 专家小组应尽可能从任何个 人和机构得到有关资料和建议; 另一方面, EGNO 也积极地甚至是主 动地向有关的机构提供援助和建议。而 EGNO 的积极参与, 往往促 进争端解决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第四、 在促进法律理念创新方面的作用。 世界人民对美好未来的 共同追求, 对共同面临问题的共识, 例如对气候变化、 环境的脆弱性、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担忧, 促使他们用全球团结的精神, 对待最急迫 的全球问题。因此, 可持续发展” “ 概念与思想逐渐成为世人的共识, 并作为新时代的环境观和价值观的象征, 写入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和 协议之中, 有力的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海洋之母伊丽莎白・曼 ・鲍基斯教授就曾和 “新海洋法之父” 帕尔多大使最早提出 “人类共同 遗产” 的思想, 使之成为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指导性原则之一, 为 海洋环境法以及国际公域的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可见,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通过自身的行为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形 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国际环境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上述关系, 使其在国际社会中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在 有些情况下还以国际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国际关系。 三、 从理论中看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 第一、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国家主权的局限性与环境问 题的跨国性之间的矛盾。 国家主权是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 但它对其管辖范围以外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而环境问题具有跨国 性, 不论是其原因还是其后果都可能是跨国性的。 一国境内的行为可 能损害其本国范围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环境,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主 权的局限性就表现出来了。 因此, 环境问题跨国性的特点决定了单靠 主权国家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在处理全球环境 事务时, 各国政府为维护本国利益, 往往会无视对环境国际公益性的 影响。 各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中对环境问题往往或者是采取互相推诿、 规避责任的态度, 或者是采取只承诺不行动的策略。 因而在环境问题 上各国很难达成共识, 导致许多问题悬而未决。 具有非政府性、 自治性与公益性特点的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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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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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 与此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于是, 一批
以保护生态平衡、 合理利用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了。这些非政府组织活跃在环保领域并给国 际环境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 以及由此产生的与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 体的关系, 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 世纪末期以来, 20 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环保事业的重要参与者, 在国际舞台上更加引人注目, 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 国际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 D99 非政府组织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 文献标识码: A 国际法主体资格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4-204-02
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 与此同时也引 发了一系列问题。上世纪以来, 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地恶化, 而前苏 ; 联切尔诺贝利核污染、印度博帕尔联合炭化公司毒气泄露等事件更使 得环境问题成了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面对的焦点。于是,一批以保护生 态平衡、 合理利用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了。 这些非政府组织活跃在环保领域并给国际环境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21 世纪议程》 指出:各非政府组织和主要团体是执行 “ 《21 世纪 议程》 的重要伙伴。 ” 《里约宣言》 等文件也都有旨在扩大国际环境法主 体的倾向, 呼吁进一步加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参与环境 保护和发展相关的国际法立法、 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 那么, 这些组织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呢?在国际法上, 非政 府组织是非经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 为促进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 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联合体。而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 (ENGO), 则是指由不同国家的个人、 团体、 或联盟,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 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政府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和自治 性的特征。ENGO 的成员可以是政府、 个人、 团体和其他国际组织。 当然, 单纯的政府是不可能组成一个非政府组织的。 如国际自然保护 同盟(IUCN), 就是由国家、 政府机构以及一些非政府自然环境保护组 织组成的;ENGO 的活动领域富有专业性。他们往往拥有一大批环 境方面的学者和专家, 容易发挥其专业优势, 而其所涉及的活动, 往往 具有较强的领域性, 如著名的绿色和平组织, 就是由加拿大的一位工 程师联合 12 名青年建立的, 该组织的活动涉及到拯救海洋生物、 反对 基因工程、 支持可持续发展等关于环境的专业性领域。20 世纪末期 以来, 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环保事业的重要参与者, 在国际舞台上更 加引人注目, 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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